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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用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惠湾城建催字〔2025〕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惠湾城建催字〔2025〕2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刘淑琳(执法证号:190****点击查看6436)、黄健敏(执法证号:190****点击查看6230),联系电话:0752-****点击查看993,联系地址:大亚湾中兴五路126号区****点击查看1号楼三楼305室。
特此公告。
附件: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惠湾城建催字〔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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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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