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航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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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航空常年法律顾问项目(****点击查看)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第2.4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鉴于律所登记性质,现作如下澄清:
该条款修改为:须提供**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点击查看.cn/)查询行政处罚信息和行业处分的结果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不接受其他网站截图。
本澄清文件属于采购文件组成部分,是对采购文件涉及条款的更改说明,以本澄清文件为准。开标时间等其它内容不变,请各供应商据此执行。
特此说明。
采购人:****点击查看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