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4〕15号)

【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4〕15号)

发布于 2025-07-16

招标详情

荆门市人民政府
联系人联系人4个

立即查看

可引荐人脉可引荐人脉738人

立即引荐

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171条

立即监控

发布日期:2024-07-30 10:00

行政复议决定书

荆政复决〔2024〕15号


申请人:邵某。

被申请人:****点击查看**局****点击查看支队。

申请人邵某(以下简称申请****点击查看门市****点击查看支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吊销驾驶证行为不服,于2024年5月7****点击查看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变更荆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4年3月7日晚,申请人喝酒后骑二轮摩托车在**市被交警查获,检测结果为醉酒驾驶。申请人骑的是二轮摩托,被查获是初次,且未发生事故,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希望能够保留申请人B2货车驾照。申请人可以诚恳地接受罚款、拘役等处罚。如果无摩托车驾照,就按无证醉酒驾驶处理都行,只希望能不要吊销申请人的B2货车驾照。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3月7日20时34分许,申请人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XX大道XX公司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结果为90mg/100ml,执勤民警将****点击查看医院提取血样。2024年3月8日,**XX****点击查看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从申请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26mg/100ml。经审讯,申请人交待了其于2024年3月7日18时30分许,与裴某、吴某在**市XX大道公园1****点击查看烧烤店吃饭饮酒后,20时许吃完饭,吴某驾车送其到XX小区出租房内,随后申请人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XX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XX大道“XX”小区门前路段时,****点击查看**局****点击查看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的事实,并供认不讳。该违法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与辩解、听证笔录、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单及鉴定报告等作为证据。

二、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申请人强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20时34分许在**市XX大道XX公司门前路段被查获时,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0mg/100ml,民警当场表明了身份、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其违法行为及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和将对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其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3月7日20时58分许,民警将申请人带至XX医院提取血样,由具备相关医务资质的人员进行抽血提取血样,而后由申请人本人及办案名警、医务人员、见证人员进行签字确认。经鉴定,从申请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26mg/100ml。3月11日将鉴定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根据血检结果对申请人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正当。民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由申请人及两名民警签字确认。申请人当场提出听证要求,****点击查看**局****点击查看支队于2024年3月18日15时00****点击查看支队XX室就申请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案举行听证会。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构刑事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2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适当

根据**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一个人只能拥有一本驾驶证。持证人有多个准驾车型的,均合并记载在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上。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 2012年5月9日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罚适当,请****点击查看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7日18时30分许,申请人(持有的驾驶证类型为B2)与裴某、吴某在**市XX大道公园1****点击查看烧烤店吃饭饮酒。20时许吃完饭,吴某驾车送其到XX小区出租房内,随后申请人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XX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XX大道XX小区门前路段时,****点击查看**局****点击查看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90mg/100ml。申请人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经现场检查,民警认为申请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现场出具XX号《**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申请人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车辆、检验血液、检验尿液的强制措施,并交付申请人签名确认。随后,两名执勤民警将申请人带至XX医院提取血样,并将申请人血液样本送至**XX****点击查看鉴定所鉴定。2024年3月8日,经**XX****点击查看鉴定所鉴定,申请人的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1.26mg/100ml。2024年3月11日,民警将该鉴定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载明“如果你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人在该《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并未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2024年3月11日,****点击查看鉴定中心对申请人骑行的无号牌车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申请人无号牌“本田HONDA”两轮车归类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2024年3月15日,民警将该鉴定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载明“如果你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人在该《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并未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202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仟贰佰元;并处吊销机动车的处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请求保留其B2货车驾照;同时要求听证。

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听取申请人的意见。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荆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贰佰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点击查看**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于2024年3月27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3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送达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申请人拒绝签字,民警于3月2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邮政快递单号查询显示于2024年3月30日由申请人亲属签收。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执法记录视频、《询问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立案决定书》《**XX****点击查看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XX****点击查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领导审批表》《**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举行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荆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政快递查询单号》、****点击查看交管信息查询系统截图等主要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点击查看**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者****点击查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者****点击查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点击查看门市****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案涉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

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第4.1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点击查看法院、****点击查看检察院、**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属于严重****点击查看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五)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本案中,申请人与朋友在**市XX大道公园1****点击查看烧烤店吃饭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XX大道XX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有效仪器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90mg/100ml,再经司法鉴定机构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测定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01.2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此外,申请人持有B2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其行为属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被申请人依据前述规定,对申请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以罚款贰仟贰佰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处理。2024年3月7日,两名民警对申请人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查清申请人违法事实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记录了执法过程,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笔录中明确申明,请求保留其B2货车驾照,并要求听证。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行政处罚前告知、审批等程序。被申请人作出《**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向申请人进行送达,同时告知了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均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主张保留其B2驾驶证的主张

申请人认为其仅实施了摩托车醉驾的违法行为,与B2驾照无关。《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点击查看**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等。一方面,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其应当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一方面,对于机动车驾****点击查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就本案而言,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吊销申请人持有的B2型机动车驾驶证,避免了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要求。就此问题,****点击查看办公室****点击查看人大****点击查看委员会和**部的意见后,亦作出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对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对此予以明确,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故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荆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

2024年6月28日


【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