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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荆政复决〔2024〕19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点击查看政府。
第三人:**市XX****点击查看政府。
申请人朱某(以下简称申请人)****点击查看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5月16****点击查看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机关依法通知**市XX****点击查看政府(以下简称第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全面履行对申请人房屋的补偿职责,作出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2007年6月3日,XX总公司进行改制,将XX总公司(包含XX分公司在内的)资产全部出让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2年3月,XX公司与开发商鄢某将XX分公司老站全部开发房地产,期间,XX公司制定了《安置补偿方案》。申请人不同意安置方案,未签定房屋拆迁协议,未获安置补偿。2018年,因开发商鄢某涉黑服刑,原XX分公司老站****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冻结,并对原XX车队资产进行法拍。2022年8月5日,**市XX****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法院递交了《关于将XX公司XX分公司周某朱某等四户未补偿安置费用纳入开发商鄢某土地拍卖处置的函》,要求将周某等四户的房屋安置补偿纳入原XX分公司资产拍卖处置范围,****点击查看法院同意此方案并预留补偿资金。2023年3月28日,****点击查看法院执行局对XX车队进行了清场拆除。2023年6月13日,****点击查看****点击查看运输局的委托对申请人房屋资产进行了评估,但是评估价格较低。同时申请人至今也没有获得补偿款。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征收土地、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点击查看法院执行相关财产后,应当及时处理其遗留问题,及时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补偿到位。因此,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得到征收人的补偿,被申请人作为案涉拆除行为实施部门以及负责部门、经手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做出妥善补偿方案,承担补偿责任,作出补偿决定。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补偿申请人因征收拆除行为而补偿货币共计984024.6元(大写:玖拾捌万肆仟零贰拾肆圆陆角)。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通过中国邮政分别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行政补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回复。****点击查看运输局于3月11日答复的《关于XX公司XX分公司住户要求行政补偿事项的回复》,申请人认为实体及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是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主体。从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来看,2007年6月3日,XX总公司进行改制,将XX总公司(包含XX分公司在内)的资产全部出让给XX公司。2012年3月,XX公司与开发商鄢某将XX分公司老站全部开发房地产,期间,XX公司制定了《安置补偿方案》。XX分公司老站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四户不同意安置方案,未签定房屋拆迁协议,未进行安置补偿。2018年,因开发商鄢某涉黑服刑,原XX分公司老站****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冻结,并对原XX车队资产进行法拍。XX公司与开发商鄢某开发房地产的行为系民事商业行为,涉黑资产的认定****点击查看机关实施的,均与被申请人无关,故被申请人不是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主体。
二、被申请人没有实施对该资产的拆除,不是案涉拆迁行为的实施单位。1.2023年3月28日,****点击查看法院执行局对XX分公司(XX二车队)进行了清场拆除。****点击查看机关强制执行判决的行为,被申请人不是该清场拆除的实施主体。2.从2023年4月17****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对唐某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回复可以看出:****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28日对XX分公司(XX二车队)的房屋组织开展强制腾退行动,腾退完毕后将房屋交给买受人,至此本案腾退程序结束。由此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并没有实施对该资产的拆除,不是案涉拆迁行为的实施部门及负责部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并没有实施对该资产的拆除,不是案涉拆迁行为的实施部门及负责部门,故被申请人不应承担案涉房屋拆除后的补偿义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3日,原****点击查看公司进行改制,该公司(包含XX分公司在内)的资产全部出让给XX公司,申请人在XX分公司分有房屋。2012年3月,XX公司与开发商鄢某拟将XX分公司老站全部开发房地产。2012年3月15日,XX公司作出《XX旧车站房屋拆除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因申请人不同意安置方案,双方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因开发商鄢某涉黑服刑,原XX分公司老站****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冻结,并对原XX车队资产进行法拍。2022年8月5日,第****点击查看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将XX公司XX分公司周某朱某等四户未补偿安置费用纳入开发商鄢某土地拍卖处置的函》,要求将申请人等四户的房屋安置补偿纳入原XX分公司资产拍卖处置范围,****点击查看法院同意此方案并预留补偿资金。2023年3月28日,****点击查看法院执行局对XX车队进行了清场拆除。2023年6月13日,****点击查看受**省**XX****点击查看的委托,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四户房屋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荆正评报字[2023]第038号《**省**XX****点击查看房屋建筑物价值咨询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委托评估资产在完好状态下的评估价值为****点击查看830元,其中,申请人的房屋建筑物面积为140.97㎡,评估价值为493395元。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补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补偿984024.6元。被申请人未作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XX旧车站房屋拆除改造安置补偿方案》、《行政补偿申请书》、钟交文〔2023〕137号《关于请求协调解决XX公司XX车队土地拍卖处置工作遗留问题的报告》、荆正评报字[2023]第038号《**省**XX****点击查看房屋建筑物价值咨询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规定:“市、****点击查看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见,市、****点击查看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后,才承担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职责。本案中,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点击查看车站****点击查看机关根据法院裁判文书实施拆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未作出征收决定,既不是案涉房屋的征收主体,也不是案涉房屋拆迁行为的实施主体,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其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政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