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4〕46号)

【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4〕46号)

发布日期:2024-11-18 10:35

行政复议决定书

荆政复决〔2024〕46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点击查看**局****点击查看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的编号****点击查看,于2024年8月15****点击查看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的编号****点击查看,降低对申请人的处罚。

申请人称:2024年7月26日9时34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大道与海慧路交叉路口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行驶至路中发现闯红灯了便停车,终止了闯红灯的行为。后面由于右边直行车道有车通过,于是将车向前开了一点。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违章情节较轻,****点击查看机关依法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降低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4年7月26日9时34分,申请人驾驶鄂HXX号小型汽车,在**大道与海慧路交叉路口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拍。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4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90条、《**省实施办法》第70条第3项的规定,作出编号****点击查看,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记6分,上述事实有处罚决定书、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交通违法监控视频予以佐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点击查看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6日9时34分,申请人驾驶鄂HXX号小型城市出租汽车通过**大道与海慧路交叉路口,在机动车直行信号灯为红色时,仍然驾驶涉案车辆行驶通过该路口,直至行驶至对向路口范围时停车,待绿灯亮后完全通过对向路口。被申请人的电子警察设备对此进行了抓拍。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向申请人作出编号****点击查看,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6分。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点击查看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道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交通违法监控视频、编号****点击查看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部《关于对“相当于同****点击查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界定的批复》(公办[2006]63号****点击查看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如何理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12]535号)的规定,本****点击查看门市****点击查看支队****点击查看大队,具有对本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其一,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路口监控视频及电子抓拍照片可以清晰看出,申请人在直行信号灯已经变灯为红色近两秒后,仍驾驶机动车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通过该路口,直至驶向对向车道路口范围方停车,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然构成了实施“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二,《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当车道信号指示灯为红色时,机动车车辆应禁止通行。同时,《**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三)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6分,于法有据,适用法律正确。其三,至于申请人主张其发现闯红灯后将车停在了路中间,未通过对面红灯路口,已终止了闯红灯行为,只是由于右边直行车道有车辆通行,于是才将车往前开了一点的复议意见。如前所述,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同时,需要提醒申请人的是,作为一名营运载客车辆的驾驶人员,相较于一般驾驶人员更应具备驾驶机动车的基本常识,更应重视交通安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出行。

三、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做出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且载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被申请人作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申请人在线下政务大厅予以确认。被申请人亦告知了申请人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均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的编号****点击查看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点击查看门市****点击查看支队机动大队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的编号****点击查看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点击查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