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方:****点击查看(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市**区万宝大道5399号
受聘方:****点击查看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点击查看岗区长江路28号
聘请方****点击查看与受聘****点击查看事务所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自愿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全渝滨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须对甲方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为甲方业务上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为甲方草拟、审查或者修改各种法律事务文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3、受甲方委托全权负责甲方行为引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4、参与甲方重大的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5、按时限为甲方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进行司法解释和风险评估;
6、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
7、提供法律法规信息,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
8、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甲方应为乙方的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及时、准确地提供乙方工作所必需的有关资料及信息。
四、甲方不得向乙方隐瞒乙方需要了解的事实,更不得向乙方提供虚假事实。乙方应对其所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五、甲方指派于建巍同志作为与乙方工作联络的联络员,负责与乙方的工作联系。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法律****点击查看事务所或其他律师代理。
七、乙方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维护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八、遇情况紧急或甲方的法律事务繁琐时,乙方可指派乙方的其他律师为甲方服务,而不受本合同第一条之限制。
九、乙方的法律顾问年酬金为五万元(50000.00元)。甲方应于签约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
十、甲方拟委托乙方担任代理人,参加甲方与他方发生纠纷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时,乙方应优先受理,并予以优惠收费(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免收代理费;标的额在50万元——200万元,按《****点击查看司法局、****点击查看财政局文件—哈司通[2021]22号——关于****点击查看行政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标的额200万以下的,每件不超过3万元;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之50%计收,即按3%收取)。
十一、乙方对甲方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不得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十二、乙方不得在甲方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十三、乙方不得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接受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更不得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十四、乙方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私自收取甲方的费用及财物。
十五、乙方的律师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在甲方担任其他有报酬的工作职务。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七、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议定。
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