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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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市宏****点击查看公司30%股权 | ||
****点击查看 | 监测编号G32025HA****点击查看144-0 | |
面议 | 债权金额(万元)||
2025-06-27 | 挂牌截止日期2025-07-25 | |
**市宏****点击查看公司 | |||
所在地区 | **省/**市 | ||
2017-09-28 | 注册资本(万元)2500.000000人民币 | ||
国有参股企业 | 经营规模微型 | ||
其他 |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 ||
****点击查看0900MA44F7DR2P | |||
机动车检测、机械设备检测服务、环保检测。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金融分类 | |||
3 | 股份总数|||
**市新****点击查看公司 | 40 | ||
**市****点击查看公司 | 30 | ||
****点击查看 | 30 | ||
2024 年 | |||
2085.46 万元 | 73.76 万元 | 2011.7 万元 | |
203.26 万元 | -88.22 万元 | -88.22 万元 | |
****点击查看事务所(普通合伙) | |||
| |||
月报 | |||
2025-05-31 | |||
1992.11 万元 | 37.23 万元 | 1954.88 万元 | |
61.24 万元 | -57.06 万元 | -57.06 万元 | |
|
****点击查看 | ||
914****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03765Y | 所在地区**省/**市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点击查看公司 | 经济类型国****点击查看公司(企业) | |
20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俊江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其他类型 | ||
3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30.000000 % |
地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点击查看公司 | |
**省/**市 | ||
批准文件类型 |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否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 | |||
交易价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总价款30%的首期付款,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点击查看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受让该标的。 (二)不允许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预披露不产生邀约,以正式披露为准。 | |||
预披露不产生邀约,以正式披露为准。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豫资****点击查看公司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0393-****点击查看598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点击查看**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点击查看**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点击查看**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点击查看**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点击查看**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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