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考勤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考勤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

发布于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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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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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6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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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法律类项目招标2次,合作供应商2个,潜在供应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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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鹏质疑复函〔2024〕1-17号

各投标人:

我司于2024年10月21日收到以快递邮寄形式(纸质版)递交我司的《关于****点击查看考勤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收悉,该《质疑函》就“****点击查看考勤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的技术参数设置进行质疑。经采购人确认,现就有关质疑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1:

贵方所设的“技术要求”条件中,有4处均要求供应商提供“****点击查看**部检测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其中有2 处属于打了“▲”标记的重要指标,对此我司存在异议,特此提出质疑:一是,按照我国《****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我国国内比较权威、专业的测试检测机构很多,除了**部之外,还有例如CNAS和CMA等亦有检测报告,局限于某些****点击查看**部才出的检测报告就会导致拥有CNAS和CMA检测标记和检测报告的产品和供应商无缘于本项目的参与竞争,实则是对这一类的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二是,按照我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的规定:“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部的检测报告不在此列。事实和依据:(1)“技术要求”的截图(此项目招标文件第17页)相关请求:请求在“技术要求”中删除“**部”三字,以消除相关差别待遇。法律依据:(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的规定:“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点击查看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为投标人更好的响应本项目投标,考虑到投标人实际情况,经采购人同意,接受投标人提出的相关请求,具体技术参数内容已做了相应的优化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本项目为采购人自行采购(委托)项目,如贵司对本复函内容有异议,请参照有关法规,依循《****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深财购(2019)27号)的相关规定,向本项目采购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优质服务、廉洁高效”是我们的宗旨,贵公司来函有利于我们完善和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欢迎继续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质疑咨询电话:0755-****点击查看7364转108)

此复。

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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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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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法律类项目共招标过 2 次; 共合作法律供应商 2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深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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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法律, 中标 1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广东, 中标 1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1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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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较弱
核心业务: 法律, 中标 70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吉林, 中标 14 次, 占比 2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1 次, 中标金额 2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