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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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汽****点击查看公司4.5%股权转让
4.5% | 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2025-08-18 | 披露结束日期2025-09-12 |
标的企业名称 | 陕汽****点击查看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省**市**区周士庄镇园丰街279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琳琳 |
成立日期 | 2011-06-10 |
注册资本 | 13265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3265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点击查看公司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报废机动车拆解;报废机动车回收;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汽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973612P |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195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出具《法律意见书》****点击查看事务所 | ****点击查看事务所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点击查看公司 | 50.9988 | |
****点击查看 | 24.5006 | |
犀****点击查看公司 | 24.5006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4年度审计报告 |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18872.614708 | -2131.190456 | -2090.724744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35877.745849 | 28971.158159 | 6906.58769 |
审计机构 | ****点击查看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5年07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025年07月的利润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39133.212523 | -762.901133 | -779.510441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38019.641758 | 31897.803171 | 6121.838587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评估报告显示: 1.按照财政部、****点击查看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标的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按照财政部、****点击查看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购置的车辆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按照财政部、****点击查看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购置的房屋建筑物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鉴于本项目评估目的不涉及评估范围内机器设备、运输车辆、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的产权变动,故机器设备、运输车辆、房屋建筑物类资产评估价值不包含增值税额,但未考虑2009年以前购置的机器设备、2013年8月以前购置的运输车辆、2016年5月以前购建的房屋建筑物因该事项所可能引起的其他相关税务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在此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此事项对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的影响。 2.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短于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经济使用剩余年限,鉴于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工业出让用地,在没有公共利益或特殊因素下,标的企业会提出延期申请并被批准的可能性较大,所以本项目对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的评估未考虑国有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短于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经济剩余年限事项的影响,在此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此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使用的影响。 3.本项目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增减值而可能产生的相关税费影响。对标的企业所涉及到的所有税费,在评估目的实现时,****点击查看机关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据实征收,并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承担,具体税额在本次评估报告中未作调整。在评估目的实现时,所有税费应以主管税务部门核定数字为准,主管税务部门核定金额与账面记载不符时,应据之调整评估结论。 4.标的企业主要房屋建筑物除专用车联合车间1号辅助用房、专用车联合车间2号辅助用房、总装车间1号辅助用房试制车间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外,其他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均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对尚未取得房产证房屋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和评估人员与企业资产管理人员现场测量结果作为评估测算依据,将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如与房产测绘部门确定建筑面积不一致,应以房产测绘部分确定建筑面积为准,并按证载面积考虑对本项目评估结论进行调整。 5.具体详情见“公示附件”。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
其他披露内容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继续聘用要求:受让方承诺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查看 |
注册地(住所) | ****点击查看开发区思贤街67号 |
经济类型 | ****点击查看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点击查看公司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点击查看0200MA0K39YQ54 |
持有产权比例 | 24.5006% |
拟转让产权比例 | 4.5%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财政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点击查看开发区财政运营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点击查看0200MB****点击查看983G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查看开发区财政运营部 |
批准日期 | 2025-06-29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点击查看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 | |
转让底价(万元) | 759.6558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点击查看(以下简称“**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5、**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省产权交易市场所有。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2.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报名 | 否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40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公示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