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简介 2021年11月26日,公司与**中润房产****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1)签订了《2021年度热工仪表、变频器维保服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39000元,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50%合同价款119500元,合同期满后支付50%合同价款119500元。合同的维保期限为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后因新****点击查看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全部维保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同意将维保期限由原合同的2021年11月26日-2022年11月25日,变更为2021年11月26日-2023年8月2日,其他未约定事宜仍参照原合同执行。 签署补充合同的同时,公司与被告1以及**中润房产****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签订“2021年中润物业热工仪表、变频器维保服务补充协议书(三方)”约定原合同中一部分工作内容实际相对方为被告2,即被告1所属独立核算的被告2,按照实事求是与“谁实施,谁结算”的原则,该部分工作量应由被告2予以结算,履行相应义务;被告2费用为82728.16元,公司应向实际履行该部分款项给付义务的被告2,开具相应发票。除本协议中明确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外,原合同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和2023年11月8日分别向被告1开具1张服务费发票78135.92元,总计156271.84元。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和2023年11月8日分别向被告2开具1张服务费发票41364.08元,总计82728.16元。公司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服务费,但被告一直拒绝履行支付义务,且服务期结束至今,****点击查看公司任何费用。现因被告未履行支付服务费的约定,拟进行法律服务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