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佳俊:
你于2025年07月02日被发现在**市**区新桥镇明华路888弄255号建有一处木质构筑物(设备房)。因通过《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点击查看)。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2025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