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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法院**片区刑事审判法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项目的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25 09:05:34 ****点击查看法院**法院**片区刑事审判法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的采购,****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有关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采购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 ****点击查看法院**片区刑事审判法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预算费用为53100元。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满足《****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经审计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点击查看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企业2025年1月1日以来交纳****点击查看银行扣款回单或相关部门开具的票****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税局开具的凭据),其中任意1个月即可,依法免税和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者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6.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点击查看.cn/shixin/)的“失信被执行人”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点击查看.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响应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点击查看.cn/shixi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点击查看.cn)查询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开始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8.法定代表人参加,提供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丙级及以上证书或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具有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内容。 以上内容的资料或者承诺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名相关事宜 1.公告及报名时间: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31日。 2.报名邮箱:****点击查看@163.com 3.报****点击查看公司名称、联系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理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4.评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报名邮箱通知,报名人注意查收和回复)。 5.联系人:王老师 牛老师 0371-****点击查看0421 四、采购需求 (一)项目简要说明 1.基本情况:****点击查看看守所毗邻建设,位于**区古荥镇南王村和古荥村。按计划已完成地块界放点、定位放线,现场测量确认:项目征地面积57.4275亩,涉及古荥镇南王村57.4230亩、古荥村0.0045亩,其中耕地8.2215亩、林地46.2015亩。 2.采购范围: (1)项目外业调查。 (2)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3)整理组卷材料并协调林业部门上报。 (4)协助项目使用林地手续报批。 (5****点击查看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交付时间:三个工作日内勘察现场,之后一周内出具报告,形成完整上报材料经甲方盖章之后上报至**区行政审批大厅,协****点击查看林业局后,****点击查看林业局再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查验并张贴公示(需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点击查看林业局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点击查看林业局****点击查看林业局审核批复。十日内完成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二)其它 1.供应商报价为全费用综合报价,包含完成项目内容的所有费用。 2.付款方式:完成使用林地报批手续,获得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5日内支付。 3.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评审方法 1.最低价评审法。供应商响应需满足采购人所有要求,有效报价最低者成交。 2.为保证服务质量符合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加盖印章的完全满足需求承诺。 六、评审注意事项 1.响应文件一正三副胶装,密封好于评审时带至评审现场。 2.评审地点:****点击查看法院东审判楼306室(东门进入大院,从立案大厅大门进入东审判楼,乘电梯至3楼)。 ****点击查看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