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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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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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关于对《**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草案)》的意见。社会各界请于5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市**区学府街41号****点击查看立法二处(邮政编码:030006),请在信封上注明“**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草案)意见反馈”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点击查看@163.com。

****点击查看

2025年4月24日


征求意见稿


**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裁决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裁决程序适用本规定。国家对行政裁决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裁决程序应当遵循平等、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点击查看政府应当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协调机制,监督行政裁决程序落实。

第五条 ****点击查看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裁决程序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依法承担行****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受理行政裁决案件,按照程序履行裁决职责,并将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裁决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配备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教育培训。

裁决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裁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策,****点击查看布行政裁决典型案例,提高群众对行政裁决工作的认知度。

第七条 裁决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推动行政裁决工作全程网络化办理。

裁决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等公布申请行政裁决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提交材料、格式申请书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申请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行政裁决范围****点击查看机关的职责范围。

第九条 申请行****点击查看机关递交行政裁决申请书、相关证据和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裁决的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相关证据的目录或者名称;

(四)申请人的本人签名按指印或者单位盖章;

(五)申请日期;

****点击查看机关认为有必要并已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申请行政裁决可以现场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书面申请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点击查看机关按照第九条规定内容当场记录申请人情况,经申请人核对后,由申请人签名按指印或者单位盖章。

第十一条 裁决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解决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管辖范围,应当书面告知申****点击查看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补正期限;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行政裁决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二)当事人已经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裁决的;

****点击查看机关已经作出行政裁决,又就同****点击查看机关再次申请行政裁决的;

****点击查看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裁定的;

(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裁决机关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点击查看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复的,不影响行政裁决案件的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裁决的,****点击查看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第十六条 裁****点击查看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的人员(以下简称裁决人员),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裁决机关根据行政裁决案件审理需要,可以指定由一名裁决人员独任审理或者由多名裁决人员合议审理。合议审理,裁决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十七条 裁决人员认为自己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裁决人员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裁决人员回避。

裁决人员的回避,****点击查看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裁决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点击查看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记录人员、翻译人员、调查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调查取证人员和专家库成员等适用回避规定。

第十八条 裁决机关审理案件,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原则组织当事人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名按指印或者单位盖章,****点击查看机关印章。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签名并按指印或者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第十九条 行政裁决一般实行书面审理。裁决机关认为案件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可以进行当面审理。

裁决机关必要时可以组织质证、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除当事人本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外,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当面审理的,裁决机关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审理的时间、地点、程序、注意事项等信息通知当事人,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理:

(一)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和委托权限;

(二)宣布审理纪律要求,告知当事人在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并举证;

(四)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答辩并举证;

(五)互相辩论;

(六)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七)制作审理笔录。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出的,视为撤回行政裁决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出的,可以缺席审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点击查看机关调查取证;是否调查取证,****点击查看机关决定。裁决机关也可以依照职权主动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裁决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检验鉴定的,裁决机关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二十二条 ****点击查看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裁决专家库,支持****点击查看机关开展裁决工作。

裁决机关可以从行政裁决专家库或者相关行业专家中聘请一名人员参加合议审理,也可以邀请专家库成员提出裁决建议,****点击查看机关审理案件的参考。聘请或者受邀人员应当对参与裁决案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保密。

第二十三条 行政裁决案件的中止和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的,****点击查看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止、公告、调解、管辖异议以及依法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 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

(三)认定的事实;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

(五)裁决内容和理由;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点击查看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行政裁决案件,****点击查看机关法制审核后,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裁决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决书,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裁决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裁决案卷管理制度,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保存、备份行政裁决案件全过程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裁决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厅立法二处)


日期:2025-04-24
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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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法律类项目共招标过 2 次; 共合作法律供应商 2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山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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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法律, 中标 2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山西, 中标 2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1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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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较弱
核心业务: 法律, 中标 33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黑龙江, 中标 13 次, 占比 39.39%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2 次, 中标金额 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