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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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李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雄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点击查看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雄,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省**市**区吉福路35号9栋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6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242038。
执行依据:
****点击查看人民法院(2023)赣08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37269.82元
悬赏条件及金额:
****点击查看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点击查看法院对该财产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5%支付举报人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次悬赏执行的有限期为12个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796-****点击查看105(法定工作日)
联系人:韦法官
特此公告
****点击查看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