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抚区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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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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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点击查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4年9月26日

区直各部门:

为****点击查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辽财综规[2020]9号)、《****点击查看办公厅****点击查看政府办****点击查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3号)有关要求,参照《****点击查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的通知》(抚财综[2023]243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点击查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政策,规范实施购买服务行为,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又存在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现象发生。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申请财政预算安排购买服务类专项资金,必须是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点击查看政府购买服务。

三、区直各部门,****点击查看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和使用行****点击查看机关。

附件:****点击查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点击查看

2024年9月14日

****点击查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附件(2)
附件_450480612_287552875.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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