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364、365号庞仕海、韦寿诉广西一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庭应诉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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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庞仕海、韦寿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劳人仲字〔2025〕第364、365号)。

申请人庞仕海(**劳人仲字〔2025〕第364号)的诉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至2025年7月的工资8511.01元。

申请人韦寿(**劳人仲字〔2025〕第365号)的诉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至2025年7月的工资6678.85元。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解/调解建议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及要素表;

3.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点击查看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0月20日下午15时15分在第1号仲裁庭(**市金港大道885号社保大院1楼西面10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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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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