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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为规范诉讼费用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我院开展诉讼费用专项清理工作。
请以下人员(详见下表)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通过到现场、邮寄材料等方式联系本案书记员办理诉讼费退领业务。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需提供当事人收款账户确认书(须含收款账号、户名、开户行,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缴费通知书、非税票据和裁判文书。
联系方式:**省****点击查看区**口街道办金府路10号2****点击查看法院**口法庭,电话:0752-****点击查看885、0752-****点击查看306。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号 | 收款人 | 可退诉讼费金额 |
(2023)粤1302民初16188号 | 黄菊 | 109.25 |
(2023)粤1302民初1072号 | 刘伟丰 | 589.44 |
(2023)粤1302民初1197号 | 朱学峰 | 491.25 |
(2023)粤1302民初1205号 | 李敏 | 2283.05 |
(2023)粤1302民初15809号 | 周建中 | 2577.5 |
(2023)粤1302民初16309号 | 王子钊 | 65.5 |
(2023)粤1302民初2501号 | 曹红霞 | 2300 |
(2023)粤1302民初5355号 | 骆惠强、邹雪珍 | 3736.95 |
(2023)粤1302民初8367号 | 胡俊波 | 25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