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佳庆、闵爱婷:
你于2025年07月10日被发现在**市**区新桥镇新南路550弄7号房屋南侧存在擅自搭建的建筑物。因通过《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点击查看)。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