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ZZC2025-C3-990040-GXTZ)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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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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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12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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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法律类项目招标5次,合作供应商2个,潜在供应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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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点击查看

地 址: **市红岭路7号第9幢3单元706房

法定代表人: 宋小红

委托代理人: 黄聪 电话: 133****点击查看4521

****点击查看
我单位于2025年2月26****点击查看公司以现场书面形式递交的关于****点击查看信息化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7.评审标准 商务分 中设置了加分条件“企业证书(满分5分):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壮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每提供一个公示证书得2.5分,满分5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7.评审标准 商务分 中设置了加分条件“企业证书(满分5分):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壮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每提供一个公示证书得2.5分,满分5分。”

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1答复:已对该条款作出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同泽工程****点击查看公司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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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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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法律类项目共招标过 5 次; 共合作法律供应商 2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广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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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法律, 中标 69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湖南, 中标 21次, 占比 30.43%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9 次, 中标金额 534.49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1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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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司一般
核心业务: 法律, 中标 3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广西, 中标 3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