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同田乡企业办事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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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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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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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生事

一、企业开办

1. ****点击查看**社开业登记………………………………………1

2. 民办学校申请设立………………………………………………11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1

4.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24

5.社会团体成立登记…………………………………………………31

6.有限公司设立登记…………………………………………………38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45

8.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设立、变更……………………52

9.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除中央驻赣、****点击查看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59

10.****点击查看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65

11.市辖区设立广播电视站和中央驻赣、****点击查看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71

12.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77

13.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83

14.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的备案…………90

二、企业纳税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96

2.出口退(免)税备案………………………………………………101

3.非税收入通用申报…………………………………………………108

4.委托代征报告………………………………………………………114

5.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120

6.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6

7.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131

8.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137

9.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144

10.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150

1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156

12.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161

13.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167

14.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172

15.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7

16.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182

17.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187

18.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193

19.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199

20.企业所得税优惠…………………………………………………205

21.发票验(交)旧…………………………………………………210

22.附加税(费)申报…………………………………………………215

2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221

24.开具税收完税证明……………………………………………228

25.《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234

26.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240

27.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246

28.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251

29.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257

30.《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263

三、企业证照

1.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新办)……………………………………268

2.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许可事项的变更)…………………279

3.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证)……………………………………288

4.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补办)………………………………298

5.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306

6.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314

7.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323

8.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331

9.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338

10.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新办)…………………………345

1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续)……………………354

1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363

1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首次)……………………………………371

1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378

1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384

1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390

1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新办………………………396

1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延续………………………404

1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变更…………………………412

20.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首次)…………………………………420

2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427

2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证)…………………………………433

2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439

24.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445

25.省内跨设区市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452

26.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许可…………………………………460

27.再生**回收经营者备案……………………………………469

四、企业注销

1.****点击查看公司注销登记………………………………475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481

3.****点击查看**社注销登记……………………………………487

4.****点击查看**社简易注销登记………………………………497

5.社会团体注销登记……………………………………………407



一、企业开办 1.****点击查看**社开业登记

一、事项名称

****点击查看**社开业登记。

二、设定依据

《****点击查看**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条:****点击查看**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点击查看**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点击查看**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点击查看**社****点击查看机关依法登记,****点击查看**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点击查看**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点击查看管理部****点击查看**社登记机关。****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点击查看**社登记管理工作。****点击查看**社由所在地的县(市)、****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登记。****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点击查看**社的登记管辖作出特别规定。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点击查看**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点击查看**社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点击查看**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点击查看**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设立大会纪要: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成员身份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纸质材料原件1份

住所使用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光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南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河洲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荣塘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洛市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铁路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杜市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张巷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袁渡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上塘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隍城分局窗口;接收地址:**市**红大街132****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光分局综合受理窗口、**市龙泽大道学府明珠23-25****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南分局综合窗口、**市太阿南路241****点击查看管理局河洲分局综合窗口、**市荣塘集镇剑池路6****点击查看管理局荣塘分局综合窗口、****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洛市分局综合窗口、**市铁路集镇铁市上****点击查看管理局铁路分局综合窗口、**市杜市集镇杜市****点击查看管理局杜市分局综合窗口、**市张巷集镇****点击查看**管理局张巷分局综合窗口、**市袁渡集镇聚贤****点击查看管理局袁渡分局综合窗口、**市梅林集镇丰高线005****点击查看管理局**分局综合窗口、**市上塘集镇建设大道230****点击查看管理局上塘分局综合窗口、****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隍城分局综合窗口。

【网络提交】网址:http://fw.****点击查看.cn/wsdjindex.html。

【工作时间】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受理: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实名认证办理进程查询,可通过**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p://fw.****点击查看.cn/wsdjindex.html)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0.办理结果:颁发《营业执照》。

11.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点:**省**市**红大街132****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光分局综合受理窗口、**省**市龙泽大道学府明珠23-25****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南分局综合窗口、**省**市太阿南路241****点击查看管理局河洲分局综合窗口、**省**市荣塘集镇剑池路6****点击查看管理局荣塘分局综合窗口、**省****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洛市分局综合窗口、**省**市铁路集镇铁市上****点击查看管理局铁路分局综合窗口、**省**市杜市集镇杜市****点击查看管理局杜市分局综合窗口、**省**市张巷集镇****点击查看**管理局张巷分局综合窗口、**省**市袁渡集镇聚贤****点击查看管理局袁渡分局综合窗口、**省**市梅林集镇丰高线005****点击查看管理局**分局综合窗口、**省**市上塘集镇建设大道230****点击查看管理局上塘分局综合窗口、****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隍城分局综合窗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2.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现场领取。领取地点:**省**市**红大街132****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光分局综合受理窗口、**省**市龙泽大道学府明珠23-25****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南分局综合窗口、**省**市太阿南路241****点击查看管理局河洲分局综合窗口、**省**市荣塘集镇剑池路6****点击查看管理局荣塘分局综合窗口、**省****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洛市分局综合窗口、**省**市铁路集镇铁市上****点击查看管理局铁路分局综合窗口、**省**市杜市集镇杜市****点击查看管理局杜市分局综合窗口、**省**市张巷集镇****点击查看**管理局张巷分局综合窗口、**省**市袁渡集镇聚贤****点击查看管理局袁渡分局综合窗口、**省**市梅林集镇丰高线005****点击查看管理局**分局综合窗口、**省**市上塘集镇建设大道230****点击查看管理局上塘分局综合窗口、****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隍城分局综合窗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2.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光分局。

窗口地址:**市**红大街132****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光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158。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256。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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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办学校申请设立

一、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申请设立。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令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点击查看学校,****点击查看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申请报告:纸质材料原件3份

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纸质材料原件3份

学校办学章程:纸质材料原件3份

学校管理制度:纸质材料原件3份

主要办学人员证件:纸质材料原件3份

拟聘教职工花名册:纸质材料原件3份

资信证明

公证协议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学斜对面,市民中心二楼商事登记。

【工作时间】1.窗口提交: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9.实人认证:不需要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0795-****点击查看830。

11.办理结果:颁发《办学许可证》。

12.送达方式:窗口领取,****点击查看审批局商事登记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窗口领取:****点击查看审批局商事登记窗口。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0。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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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规章 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的民办非****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点击查看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场所使用权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验资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章程草案: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

会员花名册: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随即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制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出不予批准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2送达方式:1.快递邮寄,现场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快递邮寄,现场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4月—9月,12:00-13:30;10月—3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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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一、事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二、设定依据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4月14****点击查看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五条。第四条: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省宗教事务条例》(**省第十届****点击查看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管理组织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明;(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四)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管理制度文本;(五)国家规定的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经登记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宗教活动场所方可开展宗教活动。已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符合宗教活动场所原登记标准的,****点击查看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3.《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点击查看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批准筹备;2、场所各项建设已经相关部门验收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1、宗教活动场所未被批准筹备;2、场所建设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或者建设工程中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的。

四、办理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3份(A4)

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管理组织成员身份证、户籍:复印件1份(A4)

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A4)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相关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A4)

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有关管理制度文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机构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长期有效。

12送达方式:快递邮寄、窗口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快递邮寄,现场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4月-9月,12:00-13:30;10月-3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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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的****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性的社会团体,由****点击查看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有50个以上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场所使用权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验资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1份

章程草案: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会员花名册: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机构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随即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出不予批准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12.送达方式:1、支持快递送达。现场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支持快递送达、现场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4月-9月,12:00-13:30;10月-3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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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事项名称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点击查看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六条:设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点击查看机关分****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法律、****点击查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点击查看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登记事项,****点击查看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点击查看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点击查看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点击查看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不予批准的条件】****点击查看公司登记****点击查看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四、办理材料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公司章程:纸质材料原件1份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纸质材料原件1份

股东(发起人)的身份证(自然人):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董事、监事和经理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住所使用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身份证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网络提交】:网址:http://wsdj.****点击查看.cn。

【工作时间】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3.受理: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进行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5-****点击查看659。

11.办理结果:颁发《营业执照》。

12.送达方式:1.现场领取。2.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现场领取。2.邮寄送达口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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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一、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二、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场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纸质材料原件1份

消防机关出具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无犯罪记录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会员花名册: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5-****点击查看830。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工作时间】1.窗口提交: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0795-****点击查看830。

11.办理结果: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邮寄。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邮寄。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业务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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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设立、变更

一、事项名称

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设立、变更。

二、设定依据

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2.《印刷业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不予以受理。

四、办理材料

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组织机构和章程: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窗口提交】**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工作时间】1.窗口提交: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2.应按照申请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0795-****点击查看830。

11.办理结果:《印刷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1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邮寄。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邮寄。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0。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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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除中央驻赣、****点击查看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一、事项名称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除中央驻赣、****点击查看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二、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645号、676号修订)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5.有必要的场所;6.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关于申请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机构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写出证书的具体名称)/核发批准文件(写明批准文件的具体名称),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下发《关于对xxx的批复》。

12.送达方式:快递邮寄、窗口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快递邮寄、窗口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4月-9月,12:00-13:30;10月-3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十二、“码”上知更多

下载

10.****点击查看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一、事项名称

****点击查看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二、设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七条、第九条。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九条:****点击查看基金会,申请****点击查看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点击查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点击查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点击查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章程草案: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机构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证件有效期为5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提出申请换证。

12.送达方式:1、支持快递送达、现场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支持快递送达、现场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4月-9月,12:00-13:30;10月-3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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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辖区设立广播电视站和中央驻赣、****点击查看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一、事项名称

市辖区设立广播电视站和中央驻赣、****点击查看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二、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第645号、676号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5.有必要的场所;6.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关于对xxxxx的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机构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下发《关于对xxxxx的批复》。

9.实人认证:不需要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关于对XXX的批复》。

12.送达方式:快递邮寄、窗口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快递邮寄、窗口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4月-9月,12:00-13:30;10月-3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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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一、事项名称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二、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2.属于文化业务主管的范围;3.有规范的名称;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场地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机构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制作《关于xxxxx的批复》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批准,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符合办理条件的,下发《关于xxxxx批复》。

12.送达方式:快递邮件、现场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快递邮件、现场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4月-9月,12:00-13:30;10月-3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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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一、事项名称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二、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点击查看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点击查看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4.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允许批准

四、办理材料

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A4)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复印件1份(A4)

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复印件1份(A4)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复印件1份(A4)

**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工作时间】1.窗口提交: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9.实人认证:不需要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0795-****点击查看830。

11.办理结果:《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2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邮寄。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邮寄。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业务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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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的备案

一、事项名称

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的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的,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准许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备案。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备案。

四、办理材料

《学校/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的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网上预约。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服务中心“一窗式”综合受理窗口;接收地址:**市府佑路666****点击查看中心一楼“一窗式”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如下: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下发不予批准通知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

10.办理进程查询:可以通过电话0795-****点击查看209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在《学校/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备案的报告》上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备案的意见。

12.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或电话通知;领取地址:**市府佑路666号教体局三楼302基教股;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或电话通知;领取地址:**市府佑路666号教体局三楼302基教股;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间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如下:工作日中午:12:00-14: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教体局基础教育股。

窗口地址:**市府佑路666****点击查看中心大厅一楼基础教育股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750。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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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纳税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一、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点击查看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2.《****点击查看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四条:****点击查看总局主管**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点击查看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2.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点击查看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当年现实表现

往年信用评定等级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

2.申请:信用等级评定。

3.受理:****点击查看依职权发起,无需纳税人申请。

4.审查:无需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点击查看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8.制证发证:****点击查看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9.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点击查看

11.办理结果:****点击查看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12.送达方式:网络公布。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网络公布。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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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退(免)税备案

一、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设定依据

1.《****点击查看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点击查看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点击查看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5.主管****点击查看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点击查看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点击查看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点击查看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点击查看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点击查看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点击查看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点击查看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点击查看银行、账号,经主管****点击查看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点击查看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受理的条件:1、纳税人均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2、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点击查看机关审批。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现场申请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网络提交网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

3.受理:纳税****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http://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提交申请,网上自动生成《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纳税人如实填写完整即可受理。

4.审查: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填写信息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纳税人填写完整《税收优惠备案登记表》后,即可提交,系统将即时生成备案,纳税人可自行打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8.制证发证:系统完成备案后,纳税人可自行打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现场查询。

11.办理结果:纳税人可自行打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2.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领取。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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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一、事项名称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二、设定依据

《关于国家重大水****点击查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一、二、三、四条。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点击查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点击查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点击查看水库库区基金、****点击查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水**费201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由专员办负责,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三、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关非税收入。申报和缴纳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点击查看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财政部驻****点击查看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划转及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纸质材料原件2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网络提交】网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

【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

6.办理结果:系统申报成功的提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2.结果公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http://etax.****点击查看.cn反馈给纳税人。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2.结果公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http://etax.****点击查看.cn反馈给纳税人。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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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代征报告

一、事项名称

委托代征报告。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依法接受****点击查看委托、行使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根据****点击查看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在税款解缴期内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点击查看进行委托代征报告,并解缴税款。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A4)

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格: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0795-****点击查看620;预约网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1)****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4.实人认证: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地址:**省**市**县新妙湖大道51号。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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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一、事项名称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二、设定依据

1.《****点击查看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2.《****点击查看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三、申请条件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点击查看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

2.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复印件1份

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复印件1份(A4)

《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复印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5-****点击查看621;http://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市龙光中大道225****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4.实人认证:不需要。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1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龙光中大道225****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龙光中大道225****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办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新**龙光中大道225号。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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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4号)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点击查看认可的其他资料。

2.《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点击查看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点击查看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点击查看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点击查看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网络预约地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4.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

6.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纳税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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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一、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7号公布,****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点击查看填报《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纸质材料原件2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新**龙光中大道225号。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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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一、事项名称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设定依据

《****点击查看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点击查看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点击查看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点击查看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点击查看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存在客观原因,属于下列情形的,经****点击查看核实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网络预约地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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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一、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 ****点击查看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点击查看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纸质材料原件2份(A4)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点击查看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0795-****点击查看621。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市龙光中大道225****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1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上签字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返还1份给备案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龙光中大道225****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龙光中大道225****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新**龙光中大道225号。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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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一、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一款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7号公布,****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按****点击查看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点击查看填报《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点击查看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纸质材料原件2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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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一、事项名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二、设定依据

《****点击查看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点击查看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预约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 ****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4.实人认证:不需要。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给纳税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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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一、事项名称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点击查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点击查看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点击查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点击查看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在**、****点击查看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点击查看公司按月填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向****点击查看办理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网络预约地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1)****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4.实人认证: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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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一、事项名称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点击查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点击查看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点击查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点击查看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扣缴义务人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外,就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向****点击查看申报入库相关应纳税款。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网络预约地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4.实人认证: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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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一、事项名称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条:****点击查看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点击查看、****点击查看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纸质材料原件3份(A4)

经办人身份证件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电话预约:0795-****点击查看620;网络预约:http:\/\/etax.****点击查看.cn。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网络提交网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点击查看620。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需要进行实人认证: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本人携带****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验证通过的,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验证未通过的,应告知纳税人未通过验证的原因;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http://etax.****点击查看.cn反馈给纳税人;3.支持快递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http://etax.****点击查看.cn反馈给纳税人;3.支持快递送达。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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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5号)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点击查看认可的其他资料。

2.《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点击查看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点击查看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点击查看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三、申请条件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网络预约地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4.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增值税普通发票》。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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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一、事项名称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二、设定依据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3号)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点击查看提交书面说明。

2.《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点击查看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点击查看提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选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纸质材料原件2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网络预约地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4.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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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一、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点击查看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点击查看,并登报声明作废。

2.《****点击查看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点击查看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点击查看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纸质材料原件2份(A4)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电话预约0795-****点击查看620;网络预约:http:\/\/etax.****点击查看.cn。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需要进行实人认证: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窗口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验证通过的,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验证未通过的,应告知纳税人未通过验证的原因;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http://etax.****点击查看.cn反馈给纳税人;3.支持快递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http://etax.****点击查看.cn反馈给纳税人;支持快递送达。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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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一、事项名称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 ****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十三、(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点击查看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点击查看确定。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点击查看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点击查看申请代开。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的“业务描述”。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纸质材料原件2份(A4)

省****点击查看规定的其他资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网络预约地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1)****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4.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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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一、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点击查看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点击查看,并登报声明作废。

2.《****点击查看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点击查看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点击查看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电话预约:0795-****点击查看620,网络预约:http:\/\/etax.****点击查看.cn。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网络提交网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点击查看620。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需要进行实人认证: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本人携带****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8号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经营地****点击查看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http://etax.****点击查看.cn反馈给纳税人;3.支持快递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2.****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http://etax.****点击查看.cn反馈给纳税人。

3.支持快递送达。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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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点击查看机关审批。****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点击查看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点击查看报告。

2.《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受理的条件:1、纳税人均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2、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点击查看机关审批。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网络预约地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

2.申请:现场申请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纳税****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http://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提交申请,网上自动生成《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纳税人如实填写完整即可受理。

4.审查: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填写信息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纳税人填写完整《税收优惠备案登记表》后,即可提交,系统将即时生成备案,纳税人可自行打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8.制证发证:系统完成备案后,纳税人可自行打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现场查询。

11.办理结果:纳税人可自行打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2.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领取。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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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发票验(交)旧

一、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5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三、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点击查看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点击查看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点击查看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5-****点击查看620;https:\/\/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4.实人认证:不需要。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完成发票验旧。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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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附加税(费)申报

一、事项名称

附加税(费)申报。

二、设定依据

1.《****点击查看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点击查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点击查看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点击查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点击查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点击查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四、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根据纳税规范,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都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纸质材料原件2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

6.办理结果:系统申报成功的提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龙光中大道225****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龙光中大道225****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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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一、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二、设定依据

1.《****点击查看总局 财政部 ****点击查看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点击查看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点击查看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点击查看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点击查看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点击查看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点击查看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点击查看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点击查看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二、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的后续管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点击查看报送相关资料:(一)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点击查看。(二)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点击查看。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点击查看。(三)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点击查看。主管****点击查看应根据中央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点击查看备案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网络预约地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4.实人认证:不需要。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给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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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一、事项名称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六条:****点击查看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点击查看银行缴纳税款的,****点击查看****点击查看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2.《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三十四条:****点击查看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8号公布,****点击查看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点击查看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点击查看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点击查看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点击查看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点击查看确定。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税收完税证明是****点击查看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点击查看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纸质材料原件1份

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1份

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0795-****点击查看621。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市龙光中大道225****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1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或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上加盖印章,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龙光中大道225****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市龙光中大道225****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新**龙光中大道225号。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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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一、事项名称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设定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点击查看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点击查看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点击查看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点击查看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点击查看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点击查看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点击查看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点击查看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点击查看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点击查看总局制定。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对****点击查看获取的市场监督管理等登记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进行补充更正。已办理“‘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信息报告”的纳税人,若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点击查看报告变更信息。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网络预约地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不全、不准或需要更新的信息予以补正。

4.实人认证:需确保为申请人本人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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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一、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二、设定依据

《****点击查看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9〕64号)第七条: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点击查看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点击查看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点击查看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点击查看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点击查看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点击查看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事项是指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企业,因发生文件规定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点击查看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复印件1份(A4)

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原因的举证材料:复印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电话预约0795-****点击查看620。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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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一、事项名称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二、设定依据

《****点击查看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八)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点击查看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略,****点击查看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点击查看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点击查看提出书面申请补办。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复印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电话预约0795-****点击查看620。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网络提交网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点击查看620。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重新出具相应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补办,原×××号证明未使用过的,方可使用本证明办理相关业务”字样,由纳税人签收;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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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事项名称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点击查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点击查看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点击查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点击查看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7号公布,****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点击查看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点击查看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点击查看进行申报。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纸质材料原件2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点击查看620;网络预约地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etax\/jsp\/index.jsp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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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一、事项名称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7号公布,****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点击查看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点击查看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点击查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点击查看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点击查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点击查看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应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点击查看申请办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纸质材料原件2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0795-****点击查看620。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接收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网络提交网址:http://etax.****点击查看.cn;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点击查看620。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点击查看62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点击查看税务局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6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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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一、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二、设定依据

1.《****点击查看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三、申报纳税(六)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点击查看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点击查看

2.《****点击查看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5.汇总申报协调:(1)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点击查看在接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后,应于5月31日前为企业出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非居民企业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点击查看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不予批准的条件】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点击查看不受理。

四、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纸质材料原件2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5-****点击查看620。

2.申请:现场申请

【申请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点击查看分局办税大厅1-16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有值班窗口。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由工作人员现场指导申请人进行更正,更正完整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4.实人认证:前台窗口受理业务时,办税人员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现场查询。

6.办理结果:《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7.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领取。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一楼B区118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2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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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证照 1.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新办)

一、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新办)。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2.《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4.《关于印发〈**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市[2007]195号):三、试点范围及实施步骤:(一)试点范围:全省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自试点实施之日起,一律按新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审批标准依法申请核发或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点击查看管理局令第6号)第三条: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主管**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人身份证、任命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拟办企业主要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任命文件、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年限及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详细注明面积和功能区域等)、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登录江****点击查看管理局智慧平台打证系统(网址:

http://59.****点击查看.103:9080/jxfdaout/jsp/dspc/printPermit/onlineApply/onlineApply.jsp?bizTypeCode=onAppMachineManage)按要求输录企业基本信息):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办企业对照开办企业验收标准细则自查总结: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办企业职工花名册(需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岗位、职务、培训情况、健康状况、身份证号等):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包括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文件,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职责框架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工作时间】1.窗口提交: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3.受理: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点击查看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市(县、区)局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1个工作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准予筹建的批复,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9.实人认证:自提出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申请起的1个工作日内,企业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受理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通过**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gz.****点击查看.cn/)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办理结果:《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点击查看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邮寄送达);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支持快递送达。结果公示,**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gz.****点击查看.cn/)上公开办理结果。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支持快递送达。结果公示,**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gz.****点击查看.cn/)上公开办理结果。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业务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学斜对面 市民中心二楼商事登记。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下载

2.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许可事项的变更)

一、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许可事项的变更)。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2.《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人为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或零售连锁门店)变更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企业职工花名册: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股东决议、公司同意变更的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主要人员(包括企业主要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任命文件、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年限及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体检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设施设备目录(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供):纸质材料原件1份

提交新址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示意图、外部全景彩色实景图和仓库内部结构图,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变更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需提供):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工作时间】1.窗口提交: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3.受理: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点击查看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市(县、区)局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1个工作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9.实人认证:自提出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起的1个工作日内,企业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受理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通过**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gz.****点击查看.cn/)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点击查看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邮寄送达);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支持快递送达。结果公示,**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gz.****点击查看.cn/)上公开办理结果。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支持快递送达。结果公示,**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gz.****点击查看.cn/)上公开办理结果。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业务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学斜对面 市民中心二楼商事登记。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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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证)

一、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证)。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3.《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人为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2、《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点击查看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登录江****点击查看管理局智慧平台打证系统(网址:http://59.****点击查看.103:9080/jxfdaout/jsp/dspc/printPermit/onlineApply/onlineApply.jsp?bizTypeCode=onAppMachineManage),按要求输录企业基本信息,提交换证申请:纸质材料原件1份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纸质材料原件1份

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企业职工花名册: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人身份证、任命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企业主要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任命文件、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年限及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详细注明面积和功能区域等)、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管理软件及销售凭证管理情况说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人授权委托书(如不是法人前来办理的):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工作时间】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3.受理: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点击查看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市(县、区)局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1个工作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准予筹建的批复,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通过**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gz.****点击查看.cn/)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点击查看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邮寄送达)。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工作时间: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支持快递送达。结果公示,**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gz.****点击查看.cn/)上公开办理结果。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领取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工作时间: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支持快递送达。结果公示,**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gz.****点击查看.cn/)上公开办理结果。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业务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学斜对面 市民中心二楼商事登记。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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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补办)

一、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补办)。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点击查看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点击查看机关报告,****点击查看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人为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媒体登载的遗失声明(市级以上报纸且登报满一个月):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工作时间】1.窗口提交: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3.受理: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点击查看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市(县、区)局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1个工作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9.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通过**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gz.****点击查看.cn/)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邮寄送达);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支持快递送达。结果公示,**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gz.****点击查看.cn/)上公开办理结果。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支持快递送达。结果公示,**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gz.****点击查看.cn/)上公开办理结果。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业务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学斜对面 市民中心二楼商事登记。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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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

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1份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布局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纸质材料原件1份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网络提交】网址:http://ycfc.****点击查看.cn/?webid=113ionCode=360****点击查看00000。

【工作时间】窗口提交: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一)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三)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五)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期限的,****点击查看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8.制证发证:(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5-****点击查看830或登录**政务服务网**分厅(网址:http://ycfc.****点击查看.cn/?webid=113RionCode=360****点击查看00000)查询。

11.办理结果: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

12.送达方式:1.窗口领取。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窗口领取。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窗口提交: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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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

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报告。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4.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布局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纸质材料原件1份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网络提交】网址:http://ycfc.****点击查看.cn/?webid=113ionCode=360****点击查看00000)。

【工作时间】窗口提交: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申办人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放《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一)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三)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五)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期限的,****点击查看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8.制证发证:(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不变。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5-****点击查看830或登录**政务服务网**分厅(网址:http://ycfc.****点击查看.cn/?webid=113ionCode=360****点击查看00000)查询。

11.办理结果: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12.送达方式:1.窗口领取。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窗口领取。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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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

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4.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声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网络提交】网址:http://ycfc.****点击查看.cn/?webid=113ionCode=360****点击查看00000。

【工作时间】窗口提交: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网络提交时间:全年均可。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申办人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放《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一)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三)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五)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期限的,****点击查看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8.制证发证:(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5-****点击查看830或登录**政务服务网**分厅(网址:http://ycfc.****点击查看.cn/?webid=113ionCode=360****点击查看00000)查询。

11.办理结果: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5年。

12.送达方式:1.窗口领取。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窗口领取。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窗口提交: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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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

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网络提交】**政务服务网**分厅http://ycfc.****点击查看.cn/?webid=113RionCode=360****点击查看00000 flag=gj。

【工作时间】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内予以受理,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申办人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放《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三)公开声明《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或者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证损毁。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核实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制证发证:(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二)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5-****点击查看830或登录**政务服务网**分厅(网址:http://ycfc.****点击查看.cn/?webid=113ionCode=360****点击查看00000)查询。

11.办理结果: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12.送达方式:1.窗口领取。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窗口领取。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业务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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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2.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3.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4.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网络提交】网址:http://ycfc.****点击查看.cn/?webid=113ionCode=360****点击查看00000。

【工作时间】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以受理,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申办人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放《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法人代表(业主或负责人)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二)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四)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制证发证:作出准予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官网公示注销信息。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5-****点击查看830或登录**政务服务网**分厅(网址:http://ycfc.****点击查看.cn/?webid=113ionCode=360****点击查看00000)查询。

11.办理结果: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政务服务网**分厅(网址:http://ycfc.****点击查看.cn/?webid=113ionCode=360****点击查看00000)公示注销信息。

12.送达方式:结果公示:登录**政务服务网**分厅(网址:http://ycfc.****点击查看.cn/?webid=113ionCode=360****点击查看00000)查看办理结果。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政务服务网**分厅(网址:http://ycfc.****点击查看.cn/?webid=113ionCode=360****点击查看00000)公示注销信息。

2.送达方式:结果公示:登录**政务服务网**分厅(网址:http://ycfc.****点击查看.cn/?webid=113ionCode=360****点击查看00000)查看办理结果。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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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新办)

一、事项名称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新办)。

二、设定依据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政府令第18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三条:****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一)未纳入国家****点击查看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二)省属、跨设****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四)省属卤水开采企业;(****点击查看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和****点击查看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六)省属地质勘探单位;(七)其他四等以上(含四等)尾矿库。第四条:****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委托设****点击查看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一)省属****点击查看煤矿矿山及其五等尾矿库;(二)省属****点击查看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三)省属以下地质勘探单位;(四)省属以下卤水开采企业;(五)设有五****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第五条:****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委托县(市、****点击查看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一)砖瓦用粘土矿(场);****点击查看砂场;(三)省属以下地热、**、矿泉水开采企业。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条例》、国****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规定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申请:(一)本办****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本办****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设****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本办****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市、****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点击查看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不予批准的条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申请事项****点击查看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点击查看机关申请。

四、办理材料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A4)

采矿许可证(A4)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经费的证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需要爆破的单位,自行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外包的,提供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承包单位《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矿山建设项目安****点击查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仅金属非金属矿山有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供)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5-****点击查看005。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联系电话:0795-****点击查看836。

【工作时间】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9实人认证: 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电话0795-****点击查看836查询。

11.办理结果: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现场领取(**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2.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投资项目业务窗口。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6。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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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续)

一、事项名称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续)。

二、设定依据

《****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政府令第18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条:****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一)未纳入国家****点击查看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二)省属、跨设****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四)省属卤水开采企业;(****点击查看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和****点击查看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六)省属地质勘探单位;(七)其他四等以上(含四等)尾矿库。第四条:****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委托设****点击查看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一)省属****点击查看煤矿矿山及其五等尾矿库;(二)省属****点击查看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三)省属以下地质勘探单位;(四)省属以下卤水开采企业;(五)设有五****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第五条:****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委托县(市、****点击查看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一)砖瓦用粘土矿(场);****点击查看砂场;(三)省属以下地热、**、矿泉水开采企业。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条例》、国****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规定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申请:(一)本办****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本办****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设****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本办****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市、****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点击查看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采矿许可证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纸质材料原件1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经费的证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矿山建设项目安****点击查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仅金属非金属矿山有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供)

要爆破的单位,自行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外包的,提供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承包单位《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0795-****点击查看836。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联系电话:0795-****点击查看836。

【工作时间】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变更条件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电话0795-****点击查看836查询。

11.办理结果: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现场领取(**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2.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投资项目业务窗口。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6。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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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

一、事项名称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

二、设定依据

《****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政府令第18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条:****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一)未纳入国家****点击查看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二)省属、跨设****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四)省属卤水开采企业;(****点击查看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和****点击查看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六)省属地质勘探单位;(七)其他四等以上(含四等)尾矿库。第四条:****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委托设****点击查看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一)省属****点击查看煤矿矿山及其五等尾矿库;(二)省属****点击查看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三)省属以下地质勘探单位;(四)省属以下卤水开采企业;(五)设有五****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第五条:****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委托县(市、****点击查看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一)砖瓦用粘土矿(场);****点击查看砂场;(三)省属以下地热、**、矿泉水开采企业。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条例》、国****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规定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申请:(一)本办****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本办****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设****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本办****点击查看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市、****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20号) 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点击查看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5-****点击查看836。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联系电话:0795-****点击查看836。

【工作时间】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变更条件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电话0795-****点击查看836查询。

11.办理结果: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现场领取(**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2.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投资项目业务窗口。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2-****点击查看053。

监督方式:0792-****点击查看188。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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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首次)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首次)。

二、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条:对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点击查看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3.《**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8〕2号):九、许可材料:(一)首次办证:1.卫生许可申请书;2.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公共场所地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由许可受理人员补充;5.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可在许可后2个月内的许可审批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卫生许可现场复核时提供);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规范、齐全;3.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场所标准规范等要求,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

公共场所地址平面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机构名称:**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8.制证发证:核发《卫生许可证》。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核发《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4年。

12.送达方式:快递邮寄、窗口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快递邮寄、窗口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中午延时服务:12:00—13:3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延时服务:12: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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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二、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3.《**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8〕2号):九、许可材料:(三)变更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因城市统一规划而变更单位地址或门牌号名称,应当直接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新证沿用原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其中经营项目、经营地址变更的按“首次办证”程序办理)。1.卫生许可申请表;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4.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规范、齐全;3.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场所标准规范等要求,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A4)

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机构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8.制证发证:核发《卫生许可证》。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核发《卫生许可证》,与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

12.送达方式:快递邮寄、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快递邮寄、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4月-9月,12:00-13:30;10月-3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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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二、设定依据

《**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8〕2号):九、许可材料:(二)延续申请单位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者按照首次申请重新办理。1.卫生许可申请表;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3个月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其中游泳场所水质、天然**沐浴场所水质卫生检测报告为1个月内出具)(检测项目见附表3)。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条:对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点击查看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规范、齐全;3.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场所标准规范等要求,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机构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8.制证发证:核发《卫生许可证》。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核发《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4年。

12.送达方式:快递邮寄,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快递邮寄、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4月-9月,12:00-13:30;10月-3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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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六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点击查看政府**机关。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2)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要求;(3)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4)按照规定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关于请求审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报告书(表)》的请示:纸质材料原件1份

提供房屋装修、建筑单位资质证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安全合格证明、上级性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统一投入使用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房屋财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建筑物内部设施平面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安全管理制度:纸质材料原件1份

闭路电视监控合同书、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合同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无。

3.受理:符合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点击查看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核发许可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点击查看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点击查看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点击查看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点击查看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电话咨询。

11.办理结果: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12.送达方式:快递到服务对象指定地址。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快递到服务对象指定地址。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点击查看服务大厅**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号。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15。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402。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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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新办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新办。

二、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点击查看总局令 第55号)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点击查看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点击查看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6、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的条件,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复印件1份

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A4)

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A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5-****点击查看836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联系电话:0795-****点击查看836。

【工作时间】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电话0795-****点击查看836查询。

11.办理结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点击查看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室窗口。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6。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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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延续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延续。

二、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点击查看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点击查看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点击查看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7.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的条件,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申请人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5-****点击查看836

2.申请

【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 联系电话:0795-****点击查看836。

【工作时间】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电话0795-****点击查看836查询。

11.办理结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点击查看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投资项目业务窗口。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6。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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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变更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变更。

二、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点击查看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点击查看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点击查看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7.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的条件,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5-****点击查看836。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联系电话:0795-****点击查看836。

【工作时间】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电话0795-****点击查看836查询。

11.办理结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点击查看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口。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投资项目业务窗口。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投资项目窗口,窗口号C3、C4。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6。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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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首次)

一、事项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首次)。

二、设定依据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六条:****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2.《**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7〕6号)第四条:****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3.《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6.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供水单位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水处理工艺流程

图以及管网平面布局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卫生设施的配置情况: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制水、净水及消毒设备清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供水单位自检设备、自检项目清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或委托检测协议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机构名称:**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8.制证发证:《卫生许可证》。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核发《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4年。

12.送达方式:快递邮寄、窗口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快递邮寄、窗口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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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一、事项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二、设定依据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六条:****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2.《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A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制、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卫生监督意见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报告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机构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8.制证发证:《卫生许可证》。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核发《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4年。

12.送达方式:快递邮寄、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快递邮寄、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4月-9月,12:00-13:30;10月-3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下载

2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证)

一、事项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证)。

二、设定依据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六条:****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2.《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补证申请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原证作废公告(登报公示):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机构名称:**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8.制证发证:《卫生许可证》。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核发《卫生许可证》,与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

12.送达方式:快递邮寄、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快递邮寄、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4月-9月,12:00-13:30;10月-3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下载

2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一、事项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7〕6号)第四条:****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六条:****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机构名称:**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8.制证发证:《卫生许可证》。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核发《卫生许可证》,与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12.送达方式:快递邮寄、现场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快递邮寄、现场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4月-9月,12:00-13:30;10月-3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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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一、事项名称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点击查看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七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A4)

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公司章程,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A4)

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A4)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1份(A4)

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复印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0795-****点击查看806,预约地址:****点击查看审批局交通农林水审批室。

2.申请: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点击查看审批局交通农林水审批一窗受理窗口。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5-****点击查看806。

11.办理结果:《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2.送达方式:****点击查看行政审批局交通农林水审批一窗受理窗口);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点击查看行政审批局交通农林水审批一窗受理窗口);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行政审批局交通农林水审批窗口。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交通农林水窗口,窗口号C07、C08。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06。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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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省内跨设区市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事项名称

省内跨设区市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点击查看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点击查看运输部令2016第7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点击查看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3)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符合规定要求;(4)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5)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2、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3)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3****点击查看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4、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符合规定要求;(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A4)

企业申请的需提供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个人申请的只需提供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2份(A4)

企业申请的需提供按照《中****点击查看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2份(A4)

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证书:复印件2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0795-****点击查看806;预约地址:****点击查看审批局交通农林水审批室。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点击查看审批局交通农林水审批一窗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致电0795-****点击查看806查询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同时为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12.送达方式:****点击查看行政审批局交通农林水审批一窗受理窗口);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点击查看行政审批局交通农林水审批一窗受理窗口);2.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行政审批局交通农林水审批窗口。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交通农林水窗口,窗口号C07、C08。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06。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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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许可

一、事项名称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许可。

二、设定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点击查看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点击查看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入运营的船舶应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范围相适应。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客船)运输。持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点击查看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4、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5、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A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A4)

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A4)

组织机构的设置文件;公司章程:复印件2份(A4)

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复印件2份(A4)

企业船舶****点击查看运输部规定的船舶及自有船舶运力数量):复印件2份(A4)

企业海务、机务管理、船员名单(附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从业资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适任证书、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与企业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复印件2份(A4)

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2份(A4)

按照《中****点击查看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2份(A4)

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点击查看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购买的船舶原先是从事营运的需提供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证书:复印件2份(A4)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包括码头靠泊协议)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复印件2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0795-****点击查看806;预约地址:****点击查看审批局交通农林水审批室。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审批局;接收地址:****点击查看审批局交通农林水审批一窗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致电0795-****点击查看806查询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2.送达方式:****点击查看行政审批局交通农林水审批一窗受理(C07号、C08号)窗口);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点击查看行政审批局交通农林水审批一窗受理(C07号、C08号)窗口);2.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4月1日-9月30日,12:00-13:30;10月1日-3月31日,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行政审批局交通农林水审批窗口。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交通农林水窗口,窗口号C07、C08。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06。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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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再生**回收经营者备案

一、事项名称

再生**回收经营者备案。

二、设定依据

《再生**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七条:从事再生**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点击查看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点击查看政府**机关备案。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从事再生**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申请材料完整,格式正确。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无办理材料。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工作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830。

11.办理结果:《再生**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八、办理时间

办事时间: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830。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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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注销 1. ****点击查看公司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点击查看公司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点击查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点击查看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点击查看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点击查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点击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点击查看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点击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1)隶属企业(单位)决定撤销;(2)被依法责令关闭;(3****点击查看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4)其他原因。

【不予批准的条件】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注销: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点击查看公司。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点击查看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点击查看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点击查看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四、办理材料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3.受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注销登记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注销的决定;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原《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收回,核发《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9.实人认证: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0795-****点击查看659。

11.办理结果:颁发《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邮寄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邮寄。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提供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除夕(大年三十)下午、春节(大年初一)上午、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清明上午、端午上午、中秋上午不延时。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商事登记窗口。

窗口地址:**市河洲街道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659。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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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点击查看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点击查看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注销登记情形;2.在业务主****点击查看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理事会会议纪要: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清算审计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债权债务公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点击查看审批局出具同意注销的文件。

12.送达方式:快递邮寄、现场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快递邮寄、现场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 4月-9月,12:00-13:30;10月-3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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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查看**社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点击查看**社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点击查看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点击查看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点击查看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注销公告(内容包含《全体成员承诺书》)满45天且无异议;2、有分****点击查看**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不予批准的条件】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注销:1、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点击查看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点击查看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7、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注销公告满45天的,或公告期间有异议。

四、办理材料

《****点击查看**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全体成员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清算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注销公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公章: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光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南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河州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荣塘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洛市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铁路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杜市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张巷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袁渡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上塘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隍城分局窗口;接收地址:**市**红大街132****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光分局综合受理窗口、**市龙泽大道学府明珠23-25****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南分局综合窗口、**市太阿南路241****点击查看管理局河州分局综合窗口、**市荣塘集镇剑池路6****点击查看管理局荣塘分局综合窗口、****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洛市分局综合窗口、**市铁路集镇铁市上****点击查看管理局铁路分局综合窗口、**市杜市集镇杜市****点击查看管理局杜市分局综合窗口、**市张巷集镇****点击查看**管理局张巷分局综合窗口、**市袁渡集镇聚贤****点击查看管理局袁渡分局综合窗口、**市梅林集镇丰高线005****点击查看管理局**分局综合窗口、**市上塘集镇建设大道230****点击查看管理局上塘分局综合窗口、****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隍城分局综合窗口;

【网络提交】网址:http://fw.****点击查看.cn/wsdjindex.html。

【工作时间】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受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注销登记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注销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收回并颁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告知不予注销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实名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通过**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p://fw.****点击查看.cn/wsdjindex.html)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颁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点:**省**市**红大街132****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光分局综合受理窗口、**省**市龙泽大道学府明珠23-25****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南分局综合窗口、**省**市太阿南路241****点击查看管理局河州分局综合窗口、**省**市荣塘集镇剑池路6****点击查看管理局荣塘分局综合窗口、**省****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洛市分局综合窗口、**省**市铁路集镇铁市上****点击查看管理局铁路分局综合窗口、**省**市杜市集镇杜市****点击查看管理局杜市分局综合窗口、**省**市张巷集镇****点击查看**管理局张巷分局综合窗口、**省**市袁渡集镇聚贤****点击查看管理局袁渡分局综合窗口、**省**市梅林集镇丰高线005****点击查看管理局**分局综合窗口、**省**市上塘集镇建设大道230****点击查看管理局上塘分局综合窗口、****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隍城分局综合窗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2.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现场领取。领取地点:**省**市**红大街132****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光分局综合受理窗口、**省**市龙泽大道学府明珠23-25****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南分局综合窗口、**省**市太阿南路241****点击查看管理局河州分局综合窗口、**省**市荣塘集镇剑池路6****点击查看管理局荣塘分局综合窗口、**省****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洛市分局综合窗口、**省**市铁路集镇铁市上****点击查看管理局铁路分局综合窗口、**省**市杜市集镇杜市****点击查看管理局杜市分局综合窗口、**省**市张巷集镇****点击查看**管理局张巷分局综合窗口、**省**市袁渡集镇聚贤****点击查看管理局袁渡分局综合窗口、**省**市梅林集镇丰高线005****点击查看管理局**分局综合窗口、**省**市上塘集镇建设大道230****点击查看管理局上塘分局综合窗口、****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隍城分局综合窗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2.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管理局企监股。

窗口地址:**市府佑路308号503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159。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158。

十二、“码”上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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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点击查看**社简易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点击查看**社简易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点击查看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点击查看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内容包含《全体成员承诺书》)满20天且无异议;2、有分****点击查看**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不予批准的条件】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点击查看公司。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点击查看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点击查看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点击查看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材料

《****点击查看**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全体成员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注销公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公章: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光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南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河州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荣塘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洛市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铁路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杜市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张巷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袁渡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上塘分局窗口、****点击查看管理局隍城分局窗口;接收地址:**市**红大街132****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光分局综合受理窗口、**市龙泽大道学府明珠23-25****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南分局综合窗口、**市太阿南路241****点击查看管理局河州分局综合窗口、**市荣塘集镇剑池路6****点击查看管理局荣塘分局综合窗口、****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洛市分局综合窗口、**市铁路集镇铁市上****点击查看管理局铁路分局综合窗口、**市杜市集镇杜市****点击查看管理局杜市分局综合窗口、**市张巷集镇****点击查看**管理局张巷分局综合窗口、**市袁渡集镇聚贤****点击查看管理局袁渡分局综合窗口、**市梅林集镇丰高线005****点击查看管理局**分局综合窗口、**市上塘集镇建设大道230****点击查看管理局上塘分局综合窗口、****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隍城分局综合窗口。

【网络提交】网址:http://fw.****点击查看.cn/wsdjindex.html。

【工作时间】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受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注销登记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注销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原《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收回,核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告知不予注销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实名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通过**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p://fw.****点击查看.cn/wsdjindex.html)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颁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点:**省**市**红大街132****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光分局综合受理窗口、**省**市龙泽大道学府明珠23-25****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南分局综合窗口、**省**市太阿南路241****点击查看管理局河州分局综合窗口、**省**市荣塘集镇剑池路6****点击查看管理局荣塘分局综合窗口、**省****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洛市分局综合窗口、**省**市铁路集镇铁市上****点击查看管理局铁路分局综合窗口、**省**市杜市集镇杜市****点击查看管理局杜市分局综合窗口、**省**市张巷集镇****点击查看**管理局张巷分局综合窗口、**省**市袁渡集镇聚贤****点击查看管理局袁渡分局综合窗口、**省**市梅林集镇丰高线005****点击查看管理局**分局综合窗口、**省**市上塘集镇建设大道230****点击查看管理局上塘分局综合窗口、****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隍城分局综合窗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2.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现场领取。领取地点:**省**市**红大街132****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光分局综合受理窗口、**省**市龙泽大道学府明珠23-25****点击查看管理局剑南分局综合窗口、**省**市太阿南路241****点击查看管理局河州分局综合窗口、**省**市荣塘集镇剑池路6****点击查看管理局荣塘分局综合窗口、**省****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洛市分局综合窗口、**省**市铁路集镇铁市上****点击查看管理局铁路分局综合窗口、**省**市杜市集镇杜市****点击查看管理局杜市分局综合窗口、**省**市张巷集镇****点击查看**管理局张巷分局综合窗口、**省**市袁渡集镇聚贤****点击查看管理局袁渡分局综合窗口、**省**市梅林集镇丰高线005****点击查看管理局**分局综合窗口、**省**市上塘集镇建设大道230****点击查看管理局上塘分局综合窗口、****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隍城分局综合窗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2.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点击查看管理局隍城分局。

窗口地址:****点击查看农贸市场****点击查看管理局隍城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2288。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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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点击查看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A4)

财务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接收机构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随即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同意注销的决定,并在“数字民政”系统上注销;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上批准注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出不予批准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95—****点击查看753。

11.办理结果:在《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上批准注销,并在“数字民政”系统上注销。

12.送达方式:快递邮寄、现场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快递邮寄、现场领取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八、办理时间

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4月-9月,12:00-13:30;10月-3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审批室。

窗口地址:**市府佑东路6****点击查看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窗口,窗口号C09、C10。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点击查看753。

监督方式:0795-****点击查看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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