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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卓赛勿、李妙双与被申请人一****点击查看公司、被申****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你单位以及被申请人四**市前锦****点击查看公司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75-376号)。申请人卓赛勿、李妙双于2025年7月23日向本委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点击查看**保障部令第3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卓赛勿、李妙双撤回本案仲裁申请,并终结本案审理。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诉决定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75-37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省**市**区**三**路31****点击查看中心10号楼附楼3****点击查看办公室。
特此在****点击查看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点击查看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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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