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优先原则:一切判定都要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发票管理办法》为底线。**一般纳税人默认适用 9% 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这是法定规则,不能靠 “口头约定” 突破;
合同约束原则:如果合同里明确写了 “结算税率按 9% 执行”“发票税率需与投标报价一致”,且没有补充调整条款,工程队擅自开 3% 发票就属于违约,审计要站在合规角度支持甲方追补差额(参考《民法典》第 577 条违约责任条款);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光盯着票面税率下结论。**工程队说自己是小规模纳税人,就得查它有没有合法的转登记手续;说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就得核实是不是真的 “清包工” 或 “甲供工程”。
合法情况:工程队年销售额没超过 500 万元,符合《****点击查看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里 “一般转小规模” 的要求,****点击查看机关提交《转登记申请表》、拿到备案文件。这种情况下开 3% 发票合规,不用审减;
违规情况:年销售额超 500 万,或者没办转登记手续,却以 “小规模纳税人” 名义开 3% 发票。****点击查看工程队明明还是一般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故意开低税率,这种情况必须按 9% 税率核算差额,强制审减。
合同明确 9% 税率:**条款写着 “本项目结算按 9% 增值税率计算,发票税率需与投标报价一致”,工程队擅自开 3% 发票就是违约。审计时要支持甲方按 9% 税率追补差额,甚至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合同没提税率或写 “以实际开票为准”:这时要结合税法判定。如果工程队是合法小规模纳税人(或符合简易计税条件),3% 发票合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且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就得要求补开 9% 发票,或按税率差审减。(参考《****点击查看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义务在身份变更后:**工程队 3 月办了转登记(变小规模),甲方 4 月才支付进度款,这时纳税义务对应小规模身份,开 3% 发票没问题;
义务在身份变更前:**甲方 1 月****点击查看工程队还是一般纳税人),工程队 3 月转登记后才开 3% 发票,这就不合规 —— 纳税义务发生在一般纳税人时期,必须开 9% 发票,否则要审减差额(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9 条)。
索要《转登记申请表》和税务备案回执,确认身份变更合规;
比对转登记时间(2024 年 3 月)和工程款支付时间(2024 年 4 月),确认纳税义务在变更后;
结论:3% 发票合规,无需审减。
查合同和采购凭证,确认项目是 “包工包料”,排除简易计税资格;
查税务登记记录,确认 B 队仍为一般纳税人,未办转登记;
算审减金额:不含税工程造价 1000 万元 ×(9%-3%)=60 万元;
结论:审减 60 万元,并建议甲方追究 B 队违约责任。
若 C 队是合法小规模纳税人:3% 发票合规,结算价按 2060 万元执行;
若 C 队是一般纳税人:需补开 2180 万元(9% 税率)发票,或审减 120 万元(2180-2060)。
收集资料,全面摸底:让甲乙双方提供投标文件(含税率明细)、施工合同(付款 + 税率条款)、纳税登记证明、转登记文件(如有)、工程款支付凭证(发票 + 银行回单)、工程进度报告(明确付款节点);
核查身份变更合法性:重点看 “年销售额是否≤500 万”“有没有税务备案文件”,防止工程队 “虚假转登记” 避税;
追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 “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实际付款时间、工程进度”,确定每笔款项的纳税义务时间,再比对对应时期的纳税人身份;
精准测算审减金额:用公式计算:审减金额 =(投标报价含税金额 ÷1.09)×(9%- 实际开票税率) 。如果工程队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如减按 1% 征收),要额外核查优惠期限和条件,调整税率差(** 9%-1%=8%);
留存证据,多方协同:争议大****点击查看机关(确认税率合规性)、法律顾问(解读合同条款)核查;所有资料(问询记录、税务证明、合同截图)整理归档,确保结论可追溯。
工程队风险:虚假转登记、违规开低税率→可能被认定为 “偷税”,需补税 + 缴纳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1-5 倍罚款,还会影响企业信用等级,导致后续投标受限;
甲方风险:接受不合规 3% 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直接损失 9% 进项),甚至可能被认定为 “接受虚开发票”,面临税务调查;
审计人员风险:漏查违规差异、不按规定审减→可能被认定为 “审计失职”,面临行业通报,若造成甲方重大损失,还需承担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