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点击查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0722MA8TKW6H18):
我单位受理的徐瑶颖投诉**启****点击查看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因你单位在工商注册登记住所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浦人社监询字〔2025〕4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领取该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浦人社监询字〔20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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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浦人社监询字〔20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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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需要了解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员(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到****点击查看保障中心(地址:**县**路26号,电话:0599-****点击查看228)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你公司与徐瑶颖签订的劳动合同;
4. 徐瑶颖的考勤记录;
5. 徐瑶颖的工资表及工资发放记录;
逾期不到或未按本通知要求接受调查者,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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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