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党政机关购买2024年度法律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阿克陶县党政机关购买2024年度法律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点击查看机关购买2024年度法律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点击查看事务所

地址:****点击查看市创新大道273号金泰综合商务区写字楼3号楼13A层

被投诉人1:****点击查看司法局

地址:**县慕士塔格路180号司法局

被投诉人2:****点击查看

地址:**克州**县发展大厦23层

四、基本情况

2024年08月20日投诉人参加了由****点击查看组****点击查看机关购买2024年度法律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在知晓采购结果后,于2024年8月26日就本项目提出质疑。****点击查看于 2024年09月02日就本项目质疑进行答复。2024年9月18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投诉。
投诉事项1:律所并不属于企业,****点击查看机关购买2024年度法律顾问****点击查看事务所招标不能执行专门面向小微企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及评分细则的设置具有排他性与指向性,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3:请求责令被投诉人1退还投诉人支付的《质疑回复函》邮寄费16元。
针对投诉事项1、2:经审查,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超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1、2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五项“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及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点击查看财政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