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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3)皖1622民初6510号
王冰:
本院受理(2023)皖1622民初6510号李海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海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冰立即偿还给原告李海宇欠款本金179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4.2%计算继续自2023年8月29日至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1509.98元,已扣除11300元(以17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2月19日利息合计8729.23元,按照年利率15.2%计算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利息为2191.76元,14.8%计算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8月21日利息为15527.26元,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自2022年8月22日至2023年6月19日利息为21560.55元,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8月28日利息为4801.18元);二、以上暂合计220509.98元;四、判令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622民初6510号之一(保全裁定)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4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点击查看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程帆 联系方式:0558-****点击查看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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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