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叶飞: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农(招投标)罚告〔2024〕1号),因与你联系未果,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农(招投标)罚告〔2024〕1号),内容如下:
你涉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案,本机关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点击查看机关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代表****点击查看在参加**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以下简称“**高农二标”)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的《信用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为证:
1.案件受理审批表及附件29页,证实该案件的来源。
2.立案审批表(州农(招投标)立〔2024〕1号)共2页,证实立案调查的情况。
3.****点击查看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及内资企业基本情况共6页,****点击查看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法人变更情况及其主体资格。
4.****点击查看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2页,证实被询问人调查取证资格。
5.“**高农二标”项目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招标公告共25页,证实该项目发布的公开招标信息。
6.“**高农二标”项目招标文件共274页(见证据提取单),证实该项目的招标要求。
7.“**高农二标”项目第一次、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及变更公示、中标结果共7页,****点击查看公司参加此次招标活动。
8.****点击查看参加“**高农二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440页(见证据提取单),****点击查看公司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活动。
9.评标报告205页(见证据提取单),****点击查看公司和其他13家公司参加此项目的竞标活动。
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水利局签订的“**高农二标”项目施工合同30页,****点击查看公司已经中标该项目并签署合同。
11.****点击查看水利局告知函(古农〔2024〕6号)1页,州农业工程项目监督建议书1页,证实****点击查看被取消该项目此次中标资格。
12.《协助调查函》州农(招投标)协助〔2024〕1号、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州农(招投标)限提〔2024〕2号共3页,****点击查看公司被调查过程。
13.杨逸飞第一、二次讯问笔录共13页、同步视频录像光盘1张(见证据提取单),证实投标及标书制作的过程。
14.招标****点击查看水利局“**高农二标”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4页,证实该项目的招标、评标、中标及合同签署过程。
1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负责人询问笔录4页,****点击查看公司负责此项目的施工。
16.****点击查看**公司为当事人支付了投标违约保证金复印件2页,证实****点击查看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约。
17.****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公司投标文件,招标、公示、中标通知拷贝光盘1张,证实****点击查看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过程。
18.地址送达确认书1页,证实****点击查看所需的送达方式。
****点击查看在参与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的《信用报告》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之规定,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之规定。
点击查看负责“**高农二标”项目的投标事宜及合同签署,****点击查看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你代表****处以****点击查看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七罚款人民币1737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点击查看机关签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农(招投标)罚告〔2024〕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点击查看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夏垣澧 联系电话:135****点击查看5483
联系地址:湘西自治州**市世纪大道1号
****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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