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荆政复决〔2024〕23号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点击查看管理局。
申请人蒋某(以下简称申请****点击查看门市****点击查看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6月3****点击查看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12号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XX公司销售白桃乌龙茶酥产品存在复合配料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经查询,挂号信函 ****点击查看于2024年5月16号被签收,距提出复议申请前已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点击查看管理局公章的纸质以及电子版回复,以及其他方式的回复,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综上,望贵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裁决,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当日通过**12315****点击查看门市****点击查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处理。
二、**区局已处理投诉举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5月17日、5月28日**区局分别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期间经批准**了核查期限)。因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区局于6月18日决定不予立案。同时,由于被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区局决定终止调解。6月24日,**区局将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决定通过邮政EMS(单号:129****点击查看270235)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主体为**区局,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适格主体,****点击查看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4年5月8日,申请人在XX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XX美食店”购买了一袋白桃乌龙茶酥。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未按要求标识食品配料的问题,遂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一份“投诉举报书”(邮件编号****点击查看),要求被申请人: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1000元;2.依法查处商家。2024年5月16日,该邮件显示由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后被申请人于当日通过**12315****点击查看门市****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市监局)处理。2024年6月4日,****点击查看监局**该投诉举报的核查期限。2024年6月20日,****点击查看监局对该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并于6月24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另查明,XX公司****点击查看门市XX区XX路X号XX广场X栋X室X号。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书、中国邮政物流记录截屏、涉案食品及其购买凭证截图等,被申请人提供了XX公司营业执照、****点击查看门市****点击查看管理局处理的平台记录截屏、****点击查看**管理局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核查审批材料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要求被申请人对XX公司销售的“白桃乌龙茶酥”商品未按要求标识食品配料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因该销售商的住所地及实际****点击查看门市**区所辖区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事项通过**12315****点击查看门市****点击查看管理局,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不是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的责任主体,且已经履行了将投诉举报事项分送有处理权****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处理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