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4〕37号)

【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4〕37号)

发布于 2025-07-16
发布日期:2024-09-30 10:23

行政复议决定书

荆政复决〔2024〕37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点击查看**局****点击查看支队。

申请人曹某(以下简称申请人****点击查看门市****点击查看支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6月27****点击查看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的荆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依法撤销该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5月6日22时40分,在XX001公里200米,违反《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60320)”,与事实不符。《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中,2024年5月6日晚上十点多钟,申请人接到电话被告知其妻子在从事洗脚行业时存在不三不四的绯闻后,当即从其家里驾车去其岳父家(两家相距300多米),并电话向**市XX镇派出所反映其妻子有绯闻,一会要去岳父家里“报复他们”。申请人驾车在当晚十点二十分赶到岳父家里时,看见先赶到并在此等候的民警和本村政法主任。申请人当晚是去找岳父“反映”情况,在驾驶机动车到岳父家里的300多米途中,大概喝了二两酒,但是不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申请人到岳父家里停车后,为了壮胆与岳父“评理”,坐在车里又喝了一些酒,然后把酒瓶剩余的酒撒在自己身上。申请人不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错误。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吊销许可证件或者执照”。但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就向申请人下达《**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为剥夺了申请人享有法定听证辩论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省实施〈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处罚没有依据,适用法律错误。**部第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点击查看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点击查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点击查看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以“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行政责任必然地依附于刑事责任。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错误。为此,申请人特提出复议申请,****点击查看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5月6日21时28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鄂A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X村由南向北行驶至XX镇XX村X组交叉路口路段右转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结果为177mg/100ml,执勤民警将其送至**市XX镇卫生院提取血样。2024年5月7日,XX****点击查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从申请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3.12mg/100ml。经审讯,申请人交待了其于2024年5月6日21时28分许,驾驶号牌为鄂A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市区到XX镇XX村二组,找其岳母麻烦,申请人驾驶车辆沿XX村由南向北行驶至XX镇XX村二组交叉路口路段右转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的事实。该违法事实有申请人的供述、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单及鉴定报告等作为证据。

二、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申请人强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程序合法。申请人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77mg/100ml,民警当场表明了身份,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其违法行为、检测结果,和将对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其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2024年5月6日晚,民警将申请人带至XX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由具备相关医务资质的人员进行抽血,而后由申请人本人及办案名警、医务人员签字确认,次日将鉴定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签字确认。(二)根据血检结果对申请人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正当。民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由申请人及两名民警签字确认。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罚适当,请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6日21时28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鄂A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市区前往XX镇XX村途中,拨打110报警电话,声称要到XX村其岳母家“找麻烦”。当晚22时40分许,申请人由南向北行驶至XX镇XX村二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点击查看**局XX派出所执勤民警拦截查获。民警处置现场时,发现申请人有酒驾嫌疑,遂对申请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77mg/100mlL。其后民警将申请人送至**市XX镇卫生院提取血样,2024年5月7日,经XX****点击查看中心鉴定,申请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3.12mg/100ml。

2024年5月15日,****点击查看警察大队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禁驾5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并在告知笔录上签名捺印。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荆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询问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检测报告、XX****点击查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查获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点击查看**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者****点击查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者****点击查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据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点击查看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机关的现场查获视频、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主张其在开车前只喝了二两白酒,其呼吸酒精检测和血液酒精检测含量之所以高达177mg/100ml和183.12mg/100ml,是因为其在停车后下车前又喝了酒。****点击查看机关现场查获视频来看,申请人是被民警拦截后停车并马上下车,不存在停车后再次饮酒的行为,其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剥夺了申请人享有的听证辩论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24年5月15日,在案涉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点击查看警察大队已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中明确申明:不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放弃了要求听证的权利,事后又以该事由主张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第4.1条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本案中,申请人酒****点击查看车行驶至**市XX镇XX村X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申请人血液酒精含量达183.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依据前述规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申请人认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以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系其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其主张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点击查看门市****点击查看支队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的荆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政府

2024年8月27日


【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4〕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