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荆政复决〔2024〕31号
申请人:裴某。
被申请人:****点击查看政府。
申请人裴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点击查看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于2024年5月29****点击查看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对申请人邮寄的《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签收,但时至今日仍然未予回复,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点击查看政府法定职责。2020年1月5日,XX镇XX****点击查看委员会(以下简称XX居委会)与申请人签订《渔池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承包费共4万元。协议到期后,双方一直未进行续签,XX居委会也未能收回。2022年,县政府安排部署黄荡湖等退垸还湖工作,****点击查看政府(包括XX镇)具体实施。为落实退垸还湖政策,2023年,XX镇政府多次上门向申请人宣传、协商还湖事宜。为补偿申请人实际损失,聘请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房屋、林木、渔具等设施进行评估。2024年1月23日,XX居委会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书,对房屋补偿107838元、林木补偿29645元、渔具补偿562821元,水面奖励99696元,合计补偿80万元。2024年1月25日,申请人办理了领款手续。2024年4月23日,XX镇政府将补偿款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已履行完毕。
申请人退垸还湖相关工作,为XX居委会与申请人之间的承包协议到期后的解除纠纷,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XX居委会可以请求申请人恢复原状、清退水面及相关附属设施。但为尽快落实退垸还湖政策,XX镇政府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并补偿了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因此,申请人诉请事项属于XX镇政府与XX居委会职责,****点击查看政府履行行政征收法定职责的事项。同时,对《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点击查看县政府必须限期进行书面回复。县政府没有答复的法定职责,也不存在超期答复问题,其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二、该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申请人认为XX镇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点击查看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后,于2024年6月4日依法受理。其同时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点击查看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点击查看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于重复申请,应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5日,XX居委会与申请人签订《渔池承包合同书》,将XX社区(XX片区)100亩渔池发包给申请人,约定承包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承包方式为公开招标竞标,承包费用4万元。该合同同时约定:本合同到期后,该渔池重新计量面积后重新发包,原面积作废;在同等条件下,申请人有优先承包权。2023年因退垸还湖政策,XX社区未继续发包,双方未继续签订承包合同。2023年10月17日,XX居委会向申请人发出《社区集体**承包合同到期清退告知书》,告知承包期限到期,要求收回案涉渔池。
2024年1月23日,XX居委会与申请人签订《退渔还湖补偿协议书》,对房屋补偿107838元、林木补偿29645元、渔具补偿562821元,水面奖励99696元,合计补偿80万元。2024年1月25日,申请人办理了领款手续。2024年4月12日,XX镇政府因村账镇管政策代XX居委会将补偿款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2023年12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认为被申请人因“退渔还湖”政策对其承包土地上的鱼塘及看护房等自建设施进行了征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职责,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向申请人支付公平合理的补偿款。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后被申请人未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履行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单据、行政复议答复书、渔池承包合同书、到期清退告知书、退渔还湖补偿协议书、领款单、汇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XX居委会与申请人签订的《渔池承包合同书》及《退渔还湖补偿协议书》,其性质为民事合同,双方因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为XX居委会与申请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不涉及征收补偿安置事宜。****点击查看机关履行法****点击查看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承包渔池及相关设施进行征收,不承担对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无论被申请人是否予以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损,应通过民事维权途径解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政府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