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点击查看**办事处社区法律顾问服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点击查看事务所
地址:**省**市龙****点击查看社区**大道371号一楼东侧102房
被投诉人1:****点击查看**办事处
地址:**市**区马田****点击查看科技园
被投诉人2:****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市**区泰然九路天地源盛唐大厦东座1403
四、基本情况
投****点击查看事务所(下称“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点击查看**办事处社区法律顾问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下称“本项目”****点击查看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评审委员会未依法认定项目负责人资质得分,违法增设招标文件未载明的限制条件。
投诉事项二:评审委员会未履行全面评审义务且混淆证明文件与评分因素,违法扣除投诉人项目负责人部分全部分值。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市**区**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点击查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点击查看275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