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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市**区**街道大溪口河道清淤及疏浚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砂石**一批 | ||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转让底价 | 730.01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8-0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8-14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其他 |
| 标的名称 | **市**区**街道大溪口河道清淤及疏浚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砂石**一批 | ||
| 标的描述 | **市**区**街道大溪口河道清淤及疏浚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砂石**一批。标的预估总量为387000吨,其中河砂预估总量约27941吨,卵石预估总量约359059吨。 | ||
| 标的所在位置 | **市**区**街道大溪口两岸渡口 | ||
| 转让底价 | 730.01 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华禹综评(2026)字第003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6-22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据评估报告载: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室关于**区**街道大中村正富2客渡航线排危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审核意见的通知》(**办河(2025)18号)文件核定,项目疏浚砂石最大利用控制总量为25.8万立方米,合计38.7万吨(因《利用方案》中未论证容重比,参照长江委规定的容重比1.5T/m3计算)。另据《****点击查看**管理站拟转让的**区清淤及疏浚砂石综合利用20年经营权(第一期)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朝评报字(资产)(2025)第15号)记载:**街道大溪口砂占比为7.22%。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李老师 | 联系电话 | 151****点击查看8054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查看 | |||
| 行为批准机构 | ****点击查看政府 | |||
| 评估备案机构 | ****点击查看管理中心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市**区**街道大溪口河道清淤及疏浚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砂石**一批。标的预估总量为387000吨,其中河砂预估总量约27941吨,卵石预估总量约359059吨,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730.01万元)整体转让。 2、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3、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交易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可凭交易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同意:根据河道疏浚施工进度,提前足额调配满足每日疏浚产出量的运输船舶驻场待命,及时承接筛分完毕的砂石货物,不得拖延、滞留疏浚作业进度。货物交付地点为疏浚作业现场水域,货物一经装船即视为转让方完成交付,货物损耗、运输风险、船舶运营全部成本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等),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服务费按资产转让项目收费标准收取,)。交易价款按照转让方砂石移交计划分批次结算,受让方应在接转让方移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当批次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本次交易全部价款结算及标的移交在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若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价款则转让方有权停止移交砂石。 8、转让方负责在合同生效后,河道疏浚项目施工作业起至河道疏浚项目完工期间向受让方移交标的。受让方在标的疏浚作业现场水域接驳以及运输砂石时,应遵守作业安全规则,服从转让方、施工单位的指挥。受让方需自行组织标的的装卸、运输、保管工作,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运输等)及在接驳、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责任(包括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等)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9、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后,河道疏浚项目施工作业完工前完成全部砂石转移、运输工作,若因受让方运力不足、未及时调船收货、拖延转运等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承接砂石,造成转让方砂石资产浪费等损失的,所有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受让方全额赔付,转让方有权终结合同。 10、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1、项目的备查资料:评估报告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点击查看中心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冉经理 | 联系电话 | 188****点击查看8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