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0.1152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三年租金不递增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一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方应自《****点击查看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浙交所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第一期租金(其中由浙交所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的立约保证金,在《****点击查看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签署之日转为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的抵作第一期租金的一部分,承租方仅需支付剩余差额部分)。 | 出租用途 | 商业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首年成交租金的20%,向上取整到元。承租方的立约保证金自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的抵作第一期租金的一部分。 2.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商业。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点击查看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依法经营,相关经营活动不得扰民。 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租赁期间承租方将水电费、网络、电话费等相关费用自行缴纳给相应单位。 4.出租标的按交付时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在租赁期限内如承租方须对本合同租赁物(在不破坏房屋结构及变动外观的前提下)进行装修、改建、扩建,承租方(同装修单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如装修、改建、扩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或导致其他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责任。装修、改建、扩建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装修、改建、扩建完成后,承租方应将装修、改建、扩建的技术资料和审批资料等提供给出租方备案。 6.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到浙交所(**省**市上****点击查看东路332号**国际4号楼18层)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点击查看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户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责任书》、《关于租赁房屋交付的承诺函》等交易合同;并在《****点击查看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户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责任书》、《关于租赁房屋交付的承诺函》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转付至承租方“浙交汇”****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并完成“浙交汇”平台订单支付(以“浙交汇”平台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7.浙交所在承租方支付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在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足额支付的,承租方同意浙交所在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已代收的款项划转至出租方指定收款账户。 8.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房屋所属设施的专用权。承租方应负责做好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房屋防水、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同时做好租赁房屋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等日常养护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承租方应保证在《****点击查看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出租方。出租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9.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建设发展需要,改造、拆迁承租方租赁的房屋,致使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对方损失。 10.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联营、合伙、合股、**、承包等均视为转租)。 11.承租方须自行查询能否进行工商登记,申请营业执照。承租方不得以房屋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或任何其他许可证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出租方进行赔偿、补偿,请承租方自行了解相关规定及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出租房屋面积为测绘面积或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租赁房屋若有超租赁面积搭建部分,搭建部分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以现场展示为准。 12.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点击查看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户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责任书》、《关于租赁房屋交付的承诺函》等交易合同。 13.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14.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5.本项目交易服务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报名前应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成交后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调整房屋用途审批及缴纳土地年收益金手续无法完成解约的,文保、历保项目****点击查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方案实施解约的)均不退还交易服务费。 16.意向方一旦提交报名,即代表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披露内容,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决定接受全部资产租赁公告之内容,并作出如下承诺: (1)意向方已清晰了解并认可本项目所涉不动产的权属证明状态及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若该不动产已取得不动产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等),意向方认可其登记的性质、用途可能与成交后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不符,并接受该等不符; 2)若该不动产未取得或无法提供不动产证(即无产证),意向方认可该现状,并接受该不动产可能存在的性质、用途、规划、建设合法性等方面的任何不确定性与瑕疵。 (2)基于上述认可,意向方承诺对由此导致的所有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策、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要求、产权瑕疵、违建认定等导致房屋无法交付、无法使用、被拆除、被处罚、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情形)承担全部责任,不会因此拒绝支付交易服务费、拒绝签订租赁协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由此提出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或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出租方、浙交所或相关方对意向方予以任何赔偿、补偿等。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5288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 3.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