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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集团、国航股份在飞发航材事务、劳动用工事务、合规事务、综合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事务等领域中,提供以下主要法律服务:
1.飞发航材事务,主要处理飞机、发动机、模拟机、航材的采购、租赁、出售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2.劳动用工事务,主要在日常劳动法律事务、劳动与人力**合规管理体系、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案件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3.合规事务,主要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反洗钱、数据隐私与网络安全、出口管制与制裁、环保健康及安全、投融资业务、商业伙伴管理等合规领域的相关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4.综合法律事务,主要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银行与融资、公司与商业事务,争议解决等综合法律业务中提供法律服务。
5.知识产权事务,主要在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在中国境****点击查看事务所,****点击查看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年审合格; |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正常,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三)具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 |
(四)2019年至今在飞发航材、劳动用工、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银行与融资、公司与商业事务、争议解决、合规事务、知识产权事务中至少一个领域具备法律服务经验; | |
(五)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
****点击查看集团黑名单供应商,****点击查看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非禁止交易期不良行为名单内的供应商; | |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竞争; | |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九)本项目择优选择供应商,择优标准:本项目资格审核采用有限数量制,备选供应商限定为32家。择优原则: (1)当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潜在供应商超过32家时,将按照择优原则,以有效业绩进行评分排序,确定排名靠前的32家潜在供应商为备选供应商。如存在得分一致的情况,则根据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由高至低确定优先次序。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择优评分表”。 (2)如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潜在供应商多于18家(含)少于32家(含)时,则直接确定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潜在供应商为备选供应商; (3)如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潜在供应商少于18家时,采购人将重新组织该项目的采购工作。 |
1.填写并盖章的《供应商信息登记表》 | |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 | |
3.专业技术及行业资质证明材料,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许可证 | |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声明盖章(格式可自拟) | |
5.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 |
6.供应商社会准则符合性自审问卷 | |
7.****点击查看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如无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需提供2021年至202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存在亏损情况,请提供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 |
8.2024年1月至今,任意1次依法纳税和任意1次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 |
9.业绩证明材料:2019年至今,至多5份在飞发航材、劳动用工、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银行与融资、公司与商业事务、争议解决、合规事务、知识产权事务中任意一个领域的法律服务协议关键页(优****点击查看公司业绩)。“协议关键页”是指能够体现双方名称、服务内容、协议期、双方签章的页面,未附协议关键页的业绩证明无效 | |
10.提供最新的(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网(http://www.****点击查看.cn/search/cr/****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网页截图(查询时间为采购公告发布之后);(2)**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律师事务所详情的完整网页截图。上述材料如有行政处罚记录的,须另行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
1.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材料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不通过则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2.每份材料为PDF格式且须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多页的须加盖首页和骑缝章。
3.请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材料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我司将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未通过资格审核则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4.中航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及处理****点击查看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及处理措施。
5.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或利益相关者认为本项目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于公告截止日前提出质疑。质疑须实名制,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联系方式,详见公告质疑联系渠道。
6.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2)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3)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4)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请求及主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5)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及正当合法的来源渠道说明;
(6)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
(7)提出质疑的日期;
(8)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