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5个
立即查看
可引荐人脉863人
立即引荐
历史招中标信息23条
立即监控
联系人5个
立即查看
可引荐人脉863人
立即引荐
历史招中标信息23条
立即监控
为贯彻落实《安****点击查看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皖法办发〔2024〕23号),抓好本单位法律顾问的实施,根据《**市****点击查看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要求,现就****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管理局)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发布询价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管理局)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时限:合同期限为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三)项目预算:法律顾问费为包干价,服务费用不超过3万元,超过此限价为无效标价。
二、项目工作内容
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方)提供以下法律事务工作:
(一)及时接受采购方的法律咨询,对卫生健康及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作出及时、详尽的解答与回复。
(二)关注、跟踪、研究卫生健康等与采购方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变化。
(三)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投资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与可行性研究,出具法律意见。
(四)为采购方制定、修订、实施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度、政策文件等)提供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及起草、论证服务。
(五)对采购方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代表或协助采购方出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论证会及相关会议,发表律师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
(七)协助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执行及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制定应对方案、撰写法律文书、出庭或陪同出席。
(八)对采购方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应急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协助制定处置方案。
(九)就采购方劳动人事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规范劳动关系,预防劳动争议。
(十)根据采购方需求,对领导及工作人员开展法律培训与专题讲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出台法律法规、卫生健康政策、行政执法规范、合同风险防范等。
(十一)按采购方要求参加或列席党组会、办公会、专题会、会谈等,就会议议题、决议、结论进行合法性审查,发表律师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法律备忘录。
(十二)其他根据采购方需要提供的涉法服务。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资格条件:
1.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有固定执业场所。
2.具有精通、熟悉《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点击查看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行政法律的律师团队,团队应熟悉卫生健康、医疗纠纷、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点击查看政府涉法事务的专业能力。
3.指派不少于2名专职律师(一名为主办律师,其余为协办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4.律所及指派的律师近2年内没有与律师执业有关的违法、违规和处罚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5.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6.服务团队能够按照需求,及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能够按照要求对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律师进行及时调整。
7.没有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单位的情形。
(二)询价响应材料需包含: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指派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1份;
4.供应商认为证明自身条件的其他材料。
另,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供应商认为证明自身条件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点击查看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经历。
2.指派律师具有法学(法律)硕士及以上学位。
3.指派律师获得与律师执业、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行业表彰、奖励。
四、报价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报价时间:2026年8月3日至2026年8月7日。
(二)报价地点:****点击查看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市淮河大道1号)。
(三)报价方式:意向竞价方须密封《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询价函》(见附件)及相关佐证材料(见第三点“供应商资格要求”),在询价公告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报价。报价资料未密封视为无效。
五、其他要求
(一)成交原则
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邀请业务科室和纪检部门对所有报价资料进行认真评选。
1.优选1家供应商(不接受联合体),要求供应商一次报价,报价后不得更改。报价恶性竞争的除外。
2.对于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报价资料,****点击查看小组拟定的评分标准(含提交资料情况、律所业绩、成员学历、成员经历、价格因素、表彰奖励)进行打分,并将竞价人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3.竞价人得分相同时,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并列,确需在并列的竞价人中确定先后顺序的,****点击查看小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排序。
(二)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成交原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三)服务计价说明
项目采购预算为包干价,涵盖的具体服务基量及超额计价标准如下:
1.报价费用已包含合同期内累计不超过(含)10件完整诉讼案件(含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全流程)及累计不超过(含)20份书面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服务费用。
2.合同期内若实际发生的诉讼案件或书面法律意见书超出上述基量,超出部分的服务费用由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参照届时市场价格及相关标准另行协商确定,不计入本次包干总价。
六、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管理局)
联系人: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 陈旭
联系电话:0562-****点击查看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