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乐善新能源有限公司6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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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重要信息披露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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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点击查看公司60%股权
国网****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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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372.12万元 人民币
20
2025-09-19
网络竞价
1、本项目为捆绑转让项目,转让底价为1372.12万元,转让方国网****点击查看**公司转让其持有标的企业40%股权,转让底价为1361.16万元;转让方****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标的企业20%股权,转让底价为10.96万元。如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本项目转让底价,即为1372.12万元。如本项目溢价成交,溢价部分归国网****点击查看**公司所有。 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594.74万元。其中转让方国网****点击查看**公司认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资本1333万元;转让方****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元;**市****点击查看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594.74万元;常****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667万元。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60%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补缴义务及责任。 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点击查看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15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完成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发生受让方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全部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算账户 (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一次性****点击查看银行账户。 (3)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