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抵押担保等其他限制条件和他项权利纷争。 2.本次股权转让不影响标的企业存续性,标的企业仍将持续经营。 3.**鲲鹏土地房地产****点击查看公司出具的鲲鹏资评报字[2025]第008号评估报告中对特别事项说明如下: 本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对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予以关注。 (一)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资产负债等事项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企业存在对外抵押担保情况,评估结论也未考虑以往或者将来可能存在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可能存在的与评估范围内资产有关的或有负债可能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三)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1)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系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 (2)在评估基准日后,当被评估资产因不可抗力而发生拆除、毁损、灭失,往来账款产生坏账等影响资产价值的期后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3)发生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价值进行相应调整。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遵循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我所及所有参加评估的人员与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2)本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及相关材料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负责提供,对其客观性由委托人负责,并保证没有故意造假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了资产评估的执业范围,因此评估机构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3)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4)评估报告附件与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为有效。 4.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股权后遵守《****点击查看公司法》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详见备查文件)。 5.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变更手续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6.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7.****点击查看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仅向受让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8.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所。 9.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及附件《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以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在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并签署保密承诺(见附件)后,方可查阅转让方提供的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在本次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就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做尽职调查,自行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本次转让为标的现状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备查文件的内容对转让标的现状提出任何异议。 10.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签《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产交所、转让方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1.备查文件: (1)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月1日-4月2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常专字(2025)00082 号); (2)资产评估报告(鲲鹏资评报字[2025]第008号); (3)标的企业2025年6月财务报表; (4)法律意见书; (5****点击查看公司章程; (6)职工安置情况说明; (7)债权债务方案; (8)《关于****点击查看转让**居****点击查看公司51%股权的转让方案》。 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有权查阅以上材料,须向产交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并签署《保密承诺》(见附件下载)。 |